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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梁堯銘黃齡玉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6日 │106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度 及 案 號 │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偵字第9430號、106年度 ││ │右同)106年度偵字第10886號│少連偵字第82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59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0月6日 │107年2月27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59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6年11月6日 │107年6月14日 ││ │日 期│(程序駁回)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 備 註 │執字第5499號 │執字第10301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6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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