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長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長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懋因犯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林長懋因犯傷害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長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傷害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3.6 │ 105.3.9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7090號、7880號;105年 │7090號、7880號;105年 ││ │度毒偵字第903號 │度毒偵字第903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6.11.21 │ 105.12.22 │├───┼────┼───────────┼───────────┤│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 ├────┼───────────┼───────────┤│ │判決確定│ 106.11.21 │ 106.1.30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