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孟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孟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張孟玄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另受刑人張孟玄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刑事判決併為附條件緩刑5年之宣告,惟該緩刑宣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撤銷,並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案號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第71至79頁、第81至85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張孟玄本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自104年3月24日起至同年4月13日止之短期間內先後密集犯罪質相當、犯罪類型雷同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共計2罪,及兼衡酌前開2罪之詐欺所得金額非少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孟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以 下 空 白)│├───────────┼───────────┼───────────┼───────────┤│罪 名│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3.31-104.04.13 │ 104.03.24-104.03.25 │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 ││年 度 案 號│1131號 │0647號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事├─────────┼───────────┼───────────┼───────────┤│實│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828號 │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5.01.26 │ 106.10.26 │ ││ │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判├─────────┼───────────┼───────────┼───────────┤│決│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 │ 106年度上訴字第828號 │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03.07 │ 106.11.20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撤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 ││ │助字第37號(原宣告之緩│8758號 │ ││ │刑業經撤銷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