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靜琪李雅俐陳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童培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培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培欣(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

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童培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7月22日回溯3日 │102年11月26日 │102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43號 │字第1744號 │第9742號等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448 │103年度上訴字第1677 ││ │ │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2月10日 │103年12月30日 │104年2月12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641 │104年度台上字第1877 │104年度台上字第2224 ││ │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4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 │第3747號(編號1-3前 │第4131號(編號1-3前 │第4525號(編號1-3前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10月,假釋中) │10月,假釋中) │10月,假釋中) │└────────┴──────────┴──────────┴──────────┘┌────────┬──────────┬──────────┬──────────┐│編 號│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1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9742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9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6年4月12日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2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1507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9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