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臻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臻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劉臻亞(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即附表編號7 至編號7 所示部分),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 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之規定,合於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 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258 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部分,亦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32 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查。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 年4 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5 頁)附卷可稽。
㈢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共21次)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間某日至6月│99年12月間某日至 │99年6月間某日至100│ │ │間某日 │100年3月間某日 │年12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9895號 │字第13873號 │字第7034號、104年 │ │ │ │ │度偵緝字第758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2│104年度簡字第1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事實審│ │號 │ │、151號 │ │ ├────┼─────────┼─────────┼─────────┤ │ │判決日期│104.01.08 │104.04.24 │106.12.19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2│104年度簡字第1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判 決│ │號 │ │、151號 │ │ ├────┼─────────┼─────────┼─────────┤ │ │判決確定│104.02.03 │104.05.21 │107.01.22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2954號(編號1 │字第12357號(編號 │字第2512號(編號1 │ │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1月) │刑2年1月) │刑2年1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共3次) │ │ │ ├────────┼─────────┼─────────┼─────────┤ │ 犯 罪 日 期 │①100年6月間某日至│100年11月間某日至 │101年1月間某日至10│ │ │100年7月15日前某日│101年1月15日前某日│1年3月15日前某日 │ │ │②100年7月間某日至│ │ │ │ │100年9月15日前某日│ │ │ │ │③100年2月間某日至│ │ │ │ │100年3月15日前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7034號、104年 │ │ │度偵緝字第758號 │度偵緝字第758號 │度偵緝字第758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事實審│ │、151號 │、151號 │、151號 │ │ ├────┼─────────┼─────────┼─────────┤ │ │判決日期│106.12.19 │106.12.19 │106.12.19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判 決│ │、151號 │、151號 │、151號 │ │ │判決確定│107.01.22 │107.01.22 │107.01.22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2512號(編號1 │字第2512號(編號1 │字第2512號(編號1 │ │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1月) │刑2年1月) │刑2年1月) │ └────────┴─────────┴─────────┴─────────┘ ┌────────┬─────────┬─────────┬─────────┐ │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偽造有價證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間某日至 │103年11月7日或8日 │ │ │ │101年3月15日前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 │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27517號 │ │ │ │度偵緝字第758號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 │ │ │事實審│ │、151號 │1070號 │ │ │ ├────┼─────────┼─────────┼─────────┤ │ │判決日期│106.12.19 │106.10.17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 │ │ │判 決│ │、151號 │1070號 │ │ │ ├────┼─────────┼─────────┼─────────┤ │ │判決確定│107.01.22 │106.11.10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 │字第2512號(編號1 │字第5498號 │ │ │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2年1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