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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仁松林榮龍唐中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臻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臻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劉臻亞(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即附表編號7 至編號7 所示部分),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 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之規定,合於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 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258 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部分,亦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32 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查。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 年4 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5 頁)附卷可稽。

㈢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共21次)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4月間某日至6月│99年12月間某日至  │99年6月間某日至100│
│                │間某日            │100年3月間某日    │年12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9895號        │字第13873號       │字第7034號、104年 │
│                │                  │                  │度偵緝字第758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2│104年度簡字第1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事實審│        │號                │                  │、151號           │
│      ├────┼─────────┼─────────┼─────────┤
│      │判決日期│104.01.08         │104.04.24         │106.12.19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2│104年度簡字第1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判  決│        │號                │                  │、151號           │
│      ├────┼─────────┼─────────┼─────────┤
│      │判決確定│104.02.03         │104.05.21         │107.01.22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2954號(編號1 │字第12357號(編號 │字第2512號(編號1 │
│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1月)        │刑2年1月)        │刑2年1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共3次)         │                  │                  │
├────────┼─────────┼─────────┼─────────┤
│ 犯  罪  日  期 │①100年6月間某日至│100年11月間某日至 │101年1月間某日至10│
│                │100年7月15日前某日│101年1月15日前某日│1年3月15日前某日  │
│                │②100年7月間某日至│                  │                  │
│                │100年9月15日前某日│                  │                  │
│                │③100年2月間某日至│                  │                  │
│                │100年3月15日前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7034號、104年 │
│                │度偵緝字第758號   │度偵緝字第758號   │度偵緝字第758號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事實審│        │、151號           │、151號           │、151號           │
│      ├────┼─────────┼─────────┼─────────┤
│      │判決日期│106.12.19         │106.12.19         │106.12.19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141│
│判  決│        │、151號           │、151號           │、151號           │
│      │判決確定│107.01.22         │107.01.22         │107.01.22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2512號(編號1 │字第2512號(編號1 │字第2512號(編號1 │
│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1月)        │刑2年1月)        │刑2年1月)        │
└────────┴─────────┴─────────┴─────────┘
┌────────┬─────────┬─────────┬─────────┐
│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偽造有價證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間某日至  │103年11月7日或8日 │                  │
│                │101年3月15日前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
│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7034號、104年 │字第27517號       │                  │
│                │度偵緝字第758號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   │                  │
│事實審│        │、151號           │1070號            │                  │
│      ├────┼─────────┼─────────┼─────────┤
│      │判決日期│106.12.19         │106.10.17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1│106年度上訴字第   │                  │
│判  決│        │、151號           │1070號            │                  │
│      ├────┼─────────┼─────────┼─────────┤
│      │判決確定│107.01.22         │106.11.10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                │字第2512號(編號1 │字第5498號        │                  │
│                │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2年1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0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