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振揚
- 選任辯護人
- 李進建律師
施振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振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振揚(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39條之3第1項、第339條之3第3項、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經原審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5月9日執行羈押3月,復於108年8月9日延長羈押2月,至108年10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本院審理後於108年9月11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尚未確定。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