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唐光義劉柏駿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靖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提起上訴,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林靖芳提起上訴,因上訴狀並未聲明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提起上訴之旨意,依首揭說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亦在上訴範圍,先予敘明。

二、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有明定。本件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林靖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最重本刑係有期徒刑3年以下,依前開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即被告林靖芳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後,不服而提起上訴,依法不應准許而有未合,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