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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鄭永玉周莉菁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471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項及第349條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如逾期上訴,則其上訴權喪失,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林志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有罪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年10月1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判決上訴駁回。該判決書正本業已於108年10月5日送達被告居所,並由被告本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㈡本件上訴期間應以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6日起算,計至108年10月15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無在途期間)。被告遲至108年10月16日始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上訴之不變期間,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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