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嘉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冠穎
- 選任辯護人
- 柳國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文、李冠穎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嘉文、李冠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4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