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君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君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君皓(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皆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合法適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君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5日 │105年8月3日10時許 │105年9月21日 ││ │ │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866號 │偵字第8931號 │緝字第1875、1876、││ │ │ │1877號 │├─┬───────┼─────────┼─────────┼─────────┤│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5920 │105年度簡字第7509 │106年度簡字第4404 ││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10月4日 │105年11月30日 │106年7月21日 │├─┼───────┼─────────┼─────────┼─────────┤│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5920 │105年度簡字第7509 │106年度簡字第4404 ││判│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30日 │106年9月12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 ││ │字第1262號 │字第4037號 │字第14940號 ││ ├─────────┴─────────┴─────────┤│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王君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 │├─────────┼─────────┼─────────┼─────────┤│罪 名 │詐欺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2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033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最├───────┼─────────┼─────────┼─────────┤│後│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82 │ │ ││事│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確├───────┼─────────┼─────────┼─────────┤│定│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82 │ │ ││判│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14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 │字第9505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