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俊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俊賢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69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