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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志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昌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賴志昌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志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0.7.25-100.7.27 │ 100.8.2-100.8.30 │ 100.9.2-100.9.26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0424號 │20424號 │20424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 ├────┼───────────┼───────────┼───────────┤│ │判決日期│ 108.03.26 │ 108.03.26 │ 108.03.26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 ├────┼───────────┼───────────┼───────────┤│ │判決日期│ 108.03.26 │ 108.03.26 │ 108.03.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0.10.3-100.10.18 │ 100.11.2-100.11.25 │ 100.12.13-100.12.2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0424號 │20424號 │20424號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 ├────┼───────────┼───────────┼───────────┤│ │判決日期│ 108.03.26 │ 108.03.26 │ 108.03.26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703號││ ├────┼───────────┼───────────┼───────────┤│ │判決日期│ 108.03.26 │ 108.03.26 │ 108.03.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4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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