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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永玉劉登俊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輝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輝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趙輝桐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趙輝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106/08/26 │106/08/06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4421號 │第2716號等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80 │108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事實審│ │號 │ │ ││ ├────┼──────────┼──────────┼──────────┤│ │判決日期│106/12/29 │108/07/16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080 │108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判 決│ │號 │ │ ││ ├────┼──────────┼──────────┼──────────┤│ │判 決│107/01/22 │108/07/16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2331號(已執畢) │第11291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9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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