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賴思樺
- 被上訴人
- 何朝西
藍瑞招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妨害婚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等被訴妨害婚姻案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