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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36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葳李雅俐劉敏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二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炳賢
選任辯護人
唐樺岳律師

      羅永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炳賢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炳賢(下稱被告)因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發回本院,就撤銷發回範圍之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及對被害人陳銀珍、張薇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原審認被告涉犯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0月。案經本院更二審繫屬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 3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指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108年7月17日起羈押在案,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稽(見本院上更二卷第87-93頁)。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 108年10月16日屆滿,經於同年10月 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本案尚在審理中,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年10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葳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3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