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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靜琪李雅俐陳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振揚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施振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振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振揚(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39條之3第1項、第339條之3第3項、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經原審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5月9日執行羈押3月,復於108年8月9日延長羈押2月,至108年10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本院審理後於108年9月11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尚未確定。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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