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鴻傑
- 選任辯護人
- 林君鴻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傑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即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外),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