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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鴻傑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傑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即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外),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劉登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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