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君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年7月11日,依被告之住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8月7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發生寄存效力之日起,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