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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鄭永玉張道周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君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年7月11日,依被告之住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8月7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發生寄存效力之日起,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劉登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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