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仁松黃玉琪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興漢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吳建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興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羅興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0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羈押被告期間即將屆滿,於108年10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