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627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張鈞棠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7、23、25、2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5、16、18至22、24、2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2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以原審法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考量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前經定刑後,可資裁量空間甚為有限,復係經受刑人同意檢察官為本件聲請,顯見受刑人已知悉本件聲請定刑範圍,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等一切情狀,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多數為竊盜或施用毒品之微罪,且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均在106年9至11月間,雖刑法連續犯廢除後,改以一罪一罰,惟於刑度之量定上,除應綜合考量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加重之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行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外,並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不宜於定執行刑時重複評價。又定應執行刑時,為使法院重新審酌全部併罰犯罪之關連性,以定出最符合罪責程度之併罰刑度,本即賦予法院解除先前確定應執行刑之實體確定力。先前確定之應執行刑,僅為考量部分犯罪之妥適量刑結果,並不代表併入其他各罪宣告刑後,仍屬妥適之量刑結果,若法院考量結果認為已非最符合罪責程度之量刑結果,即應容許法院為相應之加重或減輕,而非強制其接受作為更定其刑之量刑界限。從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6所示罪刑,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47號裁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惟與編號27所示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時,依上述說明,實無必於前次裁定之基礎上,單純以數字累加,應考量所有併罰犯罪之内涵,重行量定其應執行刑,以免造成刑度持續增高之結果。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更定其刑結果,祇要符合刑法第51條規定,即是以限制加重原則取代累加原則以決定行為人所受刑罰,固屬合法,但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刑仍須予以尊重,倘另定執行刑時,依其裁量權行使結果,認以定較原定執行刑為低之刑為適當者,即應就原定執行刑有如何失當、甚至違法而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詳載其理由,俾免流於恣意擅斷,而致有量刑裁量權濫用之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前定之應執行刑,雖因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失效,惟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刑仍須予以尊重,然另定執行刑時,依裁量權行使結果,若重新審酌全部併罰犯罪之關連性及考量受刑人之罪責及罪刑相當性,認原定執行刑有所不當者,更定其刑之刑度仍非不可低於原定之執行刑。
五、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並由受刑人向檢察官為定刑之聲請,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原審於此範圍內,考量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㈡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4、5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0所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編號22所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附表編號23所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外,其餘所犯悉為罪質相同之普通竊盜(如附表編號1至3、6至14、17、25、26所示24罪)及加重竊盜罪(如附表編號15、16、18、19、21、24、27所示7罪),所侵害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且犯罪時間均在106年9月至11月間,有因所犯數罪分別繫屬審理、定刑,致有於不同案件各為定刑時,因各次定刑均受法定最低刑度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之限制,而有重複評價之虞。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在短時間內分別犯普通竊盜及加重竊盜罪,罪質完全相同,又除附表編號27外,其餘竊盜罪之標的悉為車輛、選物販賣機台內財物等,倘累加其各次應執行刑之刑期,實有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
㈢從而,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為基礎,加計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47號裁定及原審裁定,均未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以及受刑人所犯竊盜、加重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密切接近,竊取標的多為車輛、選物販賣機台財物等,而有於短時間內,在經濟條件未獲改善前,利用類似機會,實行相同手段之特性,暨所呈現之犯罪傾向與行為整體非難性,致有罪刑不相當之情。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六、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共2罪) 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06 年 度偵字第 36014、3 6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 度易字第1162號 107年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162號 107年4月30日 是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6年11月12日 是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106年11月8日 是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6年11月4 日中午12時許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06 年 度毒偵字 第7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215號 107年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215號 107年4月30日 是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6年11月15日下午3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6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644號 107年4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644號 107年5月21日 是 6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6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4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1563號 107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1563號 107年6月11日 是 7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6年10月11日 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 署107 年 度偵字第 1938、21 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343號 107年6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343號 107年6月21日 是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106年10月13日、106年10月29日 是 9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6年10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7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773號 107年10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773號 107年10月30日 是 1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6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38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4969號 107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4969號 107年10月5日 是 11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共2罪) 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07 年 度偵字第 6037、77 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810號 107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810號 107年9月4日 是 1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共2罪) 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0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第2467號 107年12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第2467號 108年1月14日 是 13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6年10月27日 是 1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6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07 年 度偵字第 2904、48 99、7056 、20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269號 107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269號 107年11月5日 是 15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6年10月28日 否 16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6年11月13日 否 1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6年10月30日至106年11月3日間之某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7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936號 107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936號 108年1月2日 是 18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6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 107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 107年10月1日 否 19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6年1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91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1630號 108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1630號 108年2月11日 否 20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有期徒刑1年1月 106年1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829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275號 108年2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275號 108年3月19日 否 2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年2月 106年1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7529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590號 108年3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590號 108年3月27日 否 22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5月 106年2月15日至106年2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6069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108年8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108年9月9日 否 23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3月 106年2月16日 是 24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06年11月12日 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 署106 年 度偵字第 36014、3 6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109年1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109年1月14日 否 25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共5罪) 106年10月12日至106年11月14日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8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520號 109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520號 109年7月8日 是 26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6年10月13日 是 27 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6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73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713號 111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713號 111年4月27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