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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鄭永玉張道周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嘉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冠穎
選任辯護人
柳國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文、李冠穎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嘉文、李冠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4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劉登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