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84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明意
- 選任辯護人
- 韓忞璁律師
許盟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明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明意(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8年3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於107年5月29日判決被告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7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尚未確定,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