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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84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靜琪李雅俐陳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84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明意
選任辯護人
韓忞璁律師

      許盟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明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明意(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8年3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於107年5月29日判決被告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7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尚未確定,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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