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7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萬榮
- 選任辯護人
- 張國楨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有關「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甲基安非他」之部分,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有關「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甲基安非他」之部分,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顯僅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