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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靜琪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7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萬榮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有關「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甲基安非他」之部分,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有關「甲基安非他命」誤載為「甲基安非他」之部分,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顯僅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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