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8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19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藍心恬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43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84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原審法院之裁定係於108年10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0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計至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8日起算5日為108年10月12日,惟108年10月12日適逢週休二日之星期六,故延至同年月14日之星期一為抗告期間之末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108年10月18日,始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原審法院收發室收件期日章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