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涵雲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涵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涵雲前犯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