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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清鈞柯志民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子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子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綸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106/04/26             │106/05/13             │106/05/13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13248號               │13248號               │13248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 │
│實├──┼───────────┼───────────┼───────────┤
│審│判決│107/07/10             │107/07/10             │107/07/10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6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683號  │
│判├──┼───────────┼───────────┼───────────┤
│決│確定│108/03/28             │108/03/28             │108/03/28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61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加重詐欺              │幫助加重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106/05/04             │106年5月初至106/10/9  │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30740號               │15769號               │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                      │
│實├──┼───────────┼───────────┼───────────┤
│審│判決│108/01/03             │108/07/02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                      │
│判├──┼───────────┼───────────┼───────────┤
│決│確定│108/05/14             │108/07/22             │                      │
│  │日期│(撤回上訴)            │                      │                      │
├─┴──┼───────────┼───────────┼───────────┤
│是 否 得│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易科罰金│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備    註│7841號(編號1至4曾定應│10812號               │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7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