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子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子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綸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106/04/26 │106/05/13 │106/05/13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13248號 │13248號 │13248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 │ │實├──┼───────────┼───────────┼───────────┤ │審│判決│107/07/10 │107/07/10 │107/07/10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68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683號 │ │判├──┼───────────┼───────────┼───────────┤ │決│確定│108/03/28 │108/03/28 │108/03/28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61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加重詐欺 │幫助加重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106/05/04 │106年5月初至106/10/9 │ │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30740號 │15769號 │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 │ │實├──┼───────────┼───────────┼───────────┤ │審│判決│108/01/03 │108/07/02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9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 │ │ │判├──┼───────────┼───────────┼───────────┤ │決│確定│108/05/14 │108/07/22 │ │ │ │日期│(撤回上訴) │ │ │ ├─┴──┼───────────┼───────────┼───────────┤ │是 否 得│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易科罰金│ │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備 註│7841號(編號1至4曾定應│10812號 │ │ │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