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順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順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順成前犯違反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5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