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冠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冠萱前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6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