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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2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威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威德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2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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