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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隱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隱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隱洲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隱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隱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詐欺罪,其犯罪日期在104年10月22日至104年12月30日;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詐欺罪,犯罪日期為105年1月11日至105年1月29日,係於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時間後陸續為詐欺犯行,2者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段類似,然因分別起訴暨分別判罪,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考量受刑人所觸刑罰之規範目的、各次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之專屬性、同質性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一罪一罰如經分開起訴各自獨立論罪科刑於定應執行刑時,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較不利於受刑人;暨社會對詐欺等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並審酌受刑人所犯該數罪之外部限制,並考量其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隱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共4次) │有期徒刑2年6月(共2次) │有期徒刑2年2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4.11.13-104.12.30 │104.10.29 │104.10.22 ││ │ │104.12.10-104.12.16 │104.12.16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791、835、1187、1291、│791、835、1187、1291、│791、835、1187、1291、││ │1324、1370、2293、2555│1324、1370、2293、2555│1324、1370、2293、2555││ │、4308號 │、4308號 │、4308號 │├───┬────┼───────────┼───────────┼───────────┤│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01.09 │107.01.09 │107.01.09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09.20 │107.09.20 │107.09.20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5808號(編號1至4應執行│5808號(編號1至4應執行│5808號(編號1至4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11月) │有期徒刑7年11月) │有期徒刑7年11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3月(共3次)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4.11.25-104.12.11 │105.1.11-105.1.24 │105.1.12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791、835、1187、1291、│2856、9220號 │2856、9220號 ││ │1324、1370、2293、2555│ │ ││ │、4308號 │ │ │├───┬────┼───────────┼───────────┼───────────┤│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98、 │107年度上訴字第898、 ││ │ │ │913號 │91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01.09 │107.08.23 │107.08.23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98、 │107年度上訴字第898、 ││ │ │ │913號 │913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09.20 │107.09.17 │107.09.17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5808號(編號1至4應執行│19059號(編號5至8應執 │19059號(編號5至8應執 ││ │有期徒刑7年11月) │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7 │ 8 │ │├────────┼───────────┼───────────┼───────────┤│罪 名│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共2次) │有期徒刑2年1月 │ │├────────┼───────────┼───────────┼───────────┤│犯 罪 日 期 │105.1.19 │105.1.22-105.1.23 │ ││ │105.1月間某日-105.1.29│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2856、9220號 │2856、9220號 │ │├───┬────┼───────────┼───────────┼───────────┤│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98、 │107年度上訴字第898、 │ ││ │ │913號 │913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08.23 │107.08.23 │ │├───┼────┼───────────┼───────────┼───────────┤│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98、 │107年度上訴字第898、 │ ││ │ │913號 │913號 │ ││判 決├────┼───────────┼───────────┼───────────┤│ │判決確定│107.09.17 │107.09.17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9059號(編號5至8應執 │19059號(編號5至8應執 │ ││ │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行有期徒刑3年6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3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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