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晉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晉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晉弘(原名張洛嘉)因偽造文書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2月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各犯行共計 2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4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應其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晉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傷害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03.13 │101.05.18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 ││機關年度及案│字第13912、13948、13949、 │字第13912、13948、13949、 ││號 │13950號 │13950號 ││ │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502號 │101年度易字第2502號 ││實├────┼──────────────┼──────────────┤│審│判決日期│102.02.22 │102.02.22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502號 │101年度易字第2502號 ││決├────┼──────────────┼──────────────┤│ │判決確定│102.05.13 │102.05.13 ││ │日 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9757號 ││ │2.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8月 ││ │ │└──────┴─────────────────────────────┘┌──────┬──────────────┬──────────────┐│編 號│ 3 │ 4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05.11 │101.05.23至101.05.29 ││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少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少 ││機關年度及案│連偵字第41、55號,101年度偵 │連偵字第41、55號,101年度偵 ││號 │字第2960、2961、3006、3313、│字第2960、2961、3006、3313、││ │353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536,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 ││ │101年度偵字第11451號 │年度偵字第11451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實├────┼──────────────┼──────────────┤│審│判決日期│105.08.24 │105.08.24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 ││決├────┼──────────────┼──────────────┤│ │判決確定│105.12.29 │105.12.29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1.南投地檢106年執字第239號(原南投地檢107年執緝字第449號)││ │2.編號3至4定應執行刑2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