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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仁松林榮龍唐中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靜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靜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靜萍(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 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合於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 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258 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7 部分,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

㈡上揭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記錄表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3 頁)附卷可稽。

㈢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 │
│        │                      │徒5月                 │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10.16              │94.06.13              │95.09.15-95.10.30     │
│        │(參見判決書事實欄一㈢ │(參見判決書事實欄一㈠ │【接續犯】            │
│        │ 所示)                │所示)                 │(參見判決書事實欄一㈡ │
│        │                      │                      │所示)                 │
├────┼───────────┼───────────┼───────────┤
│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2142號                │2142號                │2142號                │
├─┬──┼───────────┼───────────┼───────────┤
│最│法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
│實├──┼───────────┼───────────┼───────────┤
│審│判決│108.01.24             │108.01.24             │108.01.24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
│決├──┼───────────┼───────────┼───────────┤
│  │確定│108.01.24(聲請書誤載 │108.01.24             │108.01.24             │
│  │日期│為108.02.22)         │                      │                      │
├─┴──┼───────────┼───────────┼───────────┤
│是否為得│        否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879號                 │878號(編號2至7定應執 │878號(編號2至7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行使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98.09.29              │98.12.21              │100.03.10             │
│        │(參見判決書事實欄一㈣ │(參見判決書事實欄一㈣ │(參見判決書事實欄二㈠ │
│        │ 所示)                │所示)                 │所示)                 │
├────┼───────────┼───────────┼───────────┤
│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2142號                │2142號                │2142號                │
├─┬──┼───────────┼───────────┼───────────┤
│最│法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
│實├──┼───────────┼───────────┼───────────┤
│審│判決│108.01.24             │108.01.24             │108.01.24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
│決├──┼───────────┼───────────┼───────────┤
│  │確定│108.02.22(聲請書誤載 │108.02.22(聲請書誤載 │108.02.22(聲請書誤載 │
│  │日期│為108.01.24)         │為108.01.24)         │為108.01.24)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878號(編號2至7定應執 │878號(編號2至7定應執 │878號(編號2至7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行使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
├────┼───────────┼───────────┼───────────┤
│犯罪日期│100.03.22             │                      │                      │
│        │(參見判決書事實欄二㈡ │                      │                      │
│        │ 所示)                │                      │                      │
├────┼───────────┼───────────┼───────────┤
│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                      │
│年度案號│2142號                │                      │                      │
├─┬──┼───────────┼───────────┼───────────┤
│最│法院│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                      │                      │
│實├──┼───────────┼───────────┼───────────┤
│審│判決│108.01.24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                      │                      │
│決├──┼───────────┼───────────┼───────────┤
│  │確定│108.02.22(聲請書誤載 │                      │                      │
│  │日期│為108.01.24)         │                      │                      │
├─┴──┼───────────┼───────────┼───────────┤
│是否為得│        是            │                      │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        │878號(編號2至7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6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