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怡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怡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全(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陳怡全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怡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判70 │ │ ││ │次) │ │ │├────────┼─────────┼──────────┼──────────┤│犯 罪 日 期│105.3.21至105.6.6 │ │ ││ │、105.7.28至105.8.│ │ ││ │4(扣除大陸51長假 │ │ ││ │3天)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4035號、31624│ │ ││ │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1692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7年3月15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8年度台非字第18 │ │ ││決│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