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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鄭永玉劉登俊周莉菁

原告
林正龍
原告
林王貴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原告
林雅芬
被告
黃保夫
被告
財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格任

上列被告黃保夫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上訴字第1496號),經原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被告財承通運有限公司部分,則因係被告黃保夫之僱用人,經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請求與被告黃保夫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3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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