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38號
- 原告
- 林正龍
- 原告
- 林王貴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原告
- 林雅芬
- 被告
- 黃保夫
- 被告
- 財承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格任
上列被告黃保夫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上訴字第1496號),經原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被告財承通運有限公司部分,則因係被告黃保夫之僱用人,經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請求與被告黃保夫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