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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陳淑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被告
李東伸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東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東伸因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罪嫌,前經原審分別就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此種犯罪行為之形態,具有組織分工,犯罪方法概屬反覆對不特定之可能詐騙對象實施犯罪,具廣泛性,依詐欺犯罪之性質,從實證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可能性甚高,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裁定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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