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83號
- 被告
- 李東伸
- 選任辯護人
- 許錫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東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東伸因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罪嫌,前經原審分別就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此種犯罪行為之形態,具有組織分工,犯罪方法概屬反覆對不特定之可能詐騙對象實施犯罪,具廣泛性,依詐欺犯罪之性質,從實證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可能性甚高,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裁定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