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誌賢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紀佳佑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銘駿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坤霖
- 選任辯護人
- 林麗芬律師
- 被告
- 黃韋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 被告
- 湯朝勝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 選任辯護人
- 楊沛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0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77號、108年度偵字第4521號、108年度偵字第7229號、108年度偵字第7231號、108年度偵字第77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甲○○、戊○○、丁○○、己○○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丙○○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甲○○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己○○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甲○○、戊○○、己○○與丁○○均明知4-甲基甲
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硝西泮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列管之第四級毒
品,不得非法製造含有上開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及持有,竟為
供自行施用或意圖販賣,而共同基於製造內含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之毒品咖啡包之犯意聯絡,由丙○○指示甲○○先於民國
108年3月間某日起,租用雲林縣○○鄉○○村○○00○0號
作為製毒工廠,並由丙○○提供電子磅秤、臼杵、電腦智能
分裝機、連續式封口機、研磨器、透明夾鏈袋、小惡魔咖啡
包包裝袋等製毒分裝工具及一粒眠錠(內含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或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糖粉、及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之粉末,以供製造毒品咖啡包。丙○○再另召
募戊○○、己○○、丁○○3人加入製造毒品咖啡包之行列
,甲○○、戊○○、己○○及丁○○4人遂於108年4月15日
至同年月21日,接續在上述雲林縣○○鄉○○村○○00○0
號製毒工廠內,先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或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之一粒眠錠研磨成粉末,再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之粉末、糖粉混合,再以分裝機分裝至印製有小
惡魔標誌之咖啡分裝袋內,再以封裝機封口,而共同製造毒
品咖啡包合計1495包,並於製造完成後,擬伺機販售牟利,
但尚未找到買主,而於同年月25日,為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
由所示之人,從上開分裝工廠取走而持有)。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5人及其等辯護人對各該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本
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等被訴犯罪
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
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甲
○○、己○○、被告戊○○、丁○○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自白不諱,互核相符,且有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23日刑偵六(3)字第1080078760號函
所檢附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8年8月23
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80075818號函所檢附之職務報告、如
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及所示之毒品鑑定(驗)書在卷可以佐證
,足見被告5人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丙○○、己○○、丁○○等人之辯護人均為其等辯護稱
:被告等人係將毒品混合糖粉,再分裝成咖啡包,並不構成
製造毒品行為云云。然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
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是凡在該特
定目的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其著手,
當自為該特定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
。且由原、物料製造成毒品之成品,固有其一定之化學、物
理變化及相應之步驟,然製造毒品行為並不以此為限,凡為
製造毒品之目的,而於原、物料施以人為加工改製,即已著
手於製造行為,不以原、物料已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
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
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
之毒品乾燥化等,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是多種毒品的混合
,由於成分不明,對人體將造成許多未知的傷害,此種混合
而成的新興毒品,應當論以製造毒品行為。經查,被告戊○
○、甲○○、己○○、丁○○均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其等
於上址工廠內,先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之一粒眠研磨成粉末,再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之粉末、糖粉混合,再以分裝機分裝至印製有小惡
魔標誌之咖啡分裝袋內,再以封裝機封口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480頁、第517頁),佐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1粒眠22顆
橙色錠劑(編號2-2),僅驗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同附
表編號3所示一粒眠1包之橙色錠劑(編號3-2),僅驗出第
四級毒品硝西泮,而同附表編號4所示黃褐色不明粉末1包(
編號4-9),僅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而附表
編號4所示(編號4-1)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1120.91公克)
,確檢出第三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品硝西泮,亦有該附表所示鑑驗書可稽,足認被告等之供述
可採。則被告等人於加工過程,係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或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一粒眠研磨成粉末,再與含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粉末、糖粉混合,而分裝成咖啡
包,顯然將多種毒品混合,製成新興毒品,而非僅將毒品混
入糖粉之分裝行為,自屬毒品之製造行為。是上開被告等之
辯護人所辯,無非迴護之詞,尚無可採。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與刑之加重、減輕: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業於109年1
月15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5日生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修正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業由原定之「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同條第4項修正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之法定
刑由原定之「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後,修正後規定就法定刑之罰金刑部分均有所提
高,顯然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被告。
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業於109年1月
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被
告。
⒊綜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第17條第2項修正
後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前揭規定,適用其行為時
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第17條第2項之
規定。
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販賣毒
品」罪之成立要件,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
該當。已經司法院著有釋字第792號解釋。是以營利為目的
,而購入毒品,倘未有「銷售」之行為,即無販賣之可言,
自無涉販賣毒品既遂或未遂之問題。僅得依取得毒品時之主
觀犯意區別,分別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之意圖販賣
而持有,或第11條持有毒品罪責,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3563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092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等將上開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混摻,並加入糖
粉,製造分裝成新興毒品咖啡包後,伺機販售牟利,尚未著
手販賣行為時,即為警查獲,已如前述,參照上開最高法院
判決意旨,被告等之行為,應尚不構成販賣毒品未遂罪,僅
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罪。
㈢核被告丙○○、甲○○、戊○○、丁○○、己○○所為,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
毒品罪及同條例(修正前)同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
、同條例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罪。
㈣又被告等5人於108年4月15日起至同年月21日,於上址工廠
內,以上述方式製造摻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毒
品咖啡包合計1495包,係於密接的時間、地點而為,侵害相
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㈤被告5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
犯。
㈥又被告丙○○、甲○○、戊○○、丁○○、己○○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製造第
三級毒品罪。
㈦被告戊○○前於107年間,因重利、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判
處罪刑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於
107年8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法定最
高度刑部分,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量被告戊○○所犯前
案,雖屬財產性犯罪,與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在罪質具
有相當之差異,但被告戊○○都是以不法的方法獲取非法財
物,主觀法敵對意識並無不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約莫8個
月後,即再犯不法內涵更為嚴重之本案,顯現其有特別惡性
,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予以加重最低度刑,並無罪責不相
當之情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
依法加重最低度本刑。
㈧另被告丙○○、甲○○、戊○○、丁○○、己○○迭於偵查
及法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戊○○部分,
應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㈨被告甲○○於員警搜索毒品分裝工廠時,直接供出同案被告
丙○○為幕後實際出資、提供毒品原料之人,被告己○○則
於警方帶回毒品分裝工廠時,亦指證同案被告丙○○為實際
主要犯嫌,員警據此報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同案被
告丙○○到案,因而循線查獲等情,有承辦員警出具之職務
報告附卷(見原審卷一第143頁至第149頁)可以佐證,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考
量本案並未因為被告甲○○、己○○之供述,適時遏止重大
販賣毒品行為發生,亦未據此查獲大型販毒集團,自無免除
其刑之必要),並依法遞減之。
㈩按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須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
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足當之。本院審酌被告等雖於
本院偵、審中坦承犯行,其等未售出所製造之毒品咖啡包,
對社會未造成甚大實害,然被告等5人,罔顧政府禁毒政令
,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鉅,由被告丙○○實際出資,被
告戊○○、甲○○、己○○、丁○○則負責製造混摻上開第
三級、第四級毒品咖啡包,企圖販售牟利,其等惡性非淺,
且其等製造本案毒品咖啡包,數量甚多,儼然成為毒品來源
,足以助長社會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其行徑堪值
非難,依被告等本案犯罪情狀,難認有堪可憫恕之處,且被
告等經依上開規定減輕或遞減其刑後,縱科以最低度刑,並
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故被告等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等之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未予詳查卷內事證,細研案情,遽認被告等僅係將
毒品混入糖粉後,分裝成咖啡包,非屬製造毒品行為,僅論
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並敘明被告等被
訴製造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有
違誤。被告丙○○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苛,應依刑法第
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云云,被告甲○○上訴,指
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被告己○○上訴,指摘原審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遞減其刑後,仍量處其有期徒刑2年,
且未予緩刑宣告,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並請審酌刑法第59條
、第5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重新從輕量刑云云。然上開被告
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已如前述。而被
告等共同犯上開各罪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
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衡諸該罪之法定刑較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毒品罪為重,自應受較重之處罰,則上開被告指摘原判
決量刑過重,或請求從輕量刑,核屬無據,是上開被告之上
訴均無理由。檢察官上訴,認被告等販入毒品,混摻製造成
毒品咖啡包後,伺機販售牟利,雖未售出,仍構成販賣毒品
未遂罪云云,基於前述理由,此部分上訴意旨固無可採,然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等之行為構成製造毒品犯行,指摘原
判決未論被告等製造毒品罪為不當,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等5人均為成年人,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明
知毒品對我國社會之安寧秩序及國人之身心健康之危害甚大
,政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交易,竟為了謀求私利,被告丙○
○購入多種毒品、分裝器具,設置分裝工廠,邀集被告甲○
○、戊○○、己○○、丁○○一起合作,混摻多種毒品製造
成新興毒品,再分裝成毒品咖啡包,數量甚多,一旦販出、
散播,造成之危害難以評估,尤其此類新興毒品,在青少年
之間傳播的速度甚快,犯罪情節嚴重,而被告丙○○為主要
出資與經營者,參與之情節甚為嚴重,被告甲○○、戊○○
、己○○、丁○○等人分工混摻多種毒品,製造成新興毒品
,參與之情節較輕,其等製造毒品之期間約僅一周,毒品咖
啡包尚未販售,而無獲得任何財產利益,對社會及他人未造
成巨大危害,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丙○
○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其非中低收入戶(見原審卷一第
121頁之雲林縣政府108年8月15日府社救二字第1082634 321
號函),其名下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但無所得稅申報資
料(見原審卷一第73頁至第78頁之105年度至第107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原審審理時自述:我
的學歷是高職肄業,目前未婚、沒有小孩,與姑姑、叔叔、
爸爸、女朋友及女朋友的小孩同住,房子是自己家的,我現
在從事販賣膠帶、收縮膜的業務,一個月薪資約新臺幣(下
同)2萬元,但我每月還要負擔房屋貸款,我沒有其他負債
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而被告甲○○又積極供出被告
丙○○,讓偵查機關得以適時查獲,可見其已經有悔悟之心
,另考量被告甲○○非中低收入戶(見前述雲林縣政府函文
),被告甲○○名下並無不動產,105年度至107年度,均有
所得收入(見原審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見被告甲○○有固定的工作,其於原
審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職肄業,目前未婚、沒有小孩
,另案羈押前,我跟爺爺、媽媽、叔叔同住,房子是自己家
的,我之前的職業是開大貨車,月薪約3萬多元,但每月要
負擔1萬5,000元的家庭生活費,我目前沒有負債也沒有貸款
,我以後不會再犯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被告戊○○
前無任何毒品前科,其非中低收入戶(見前揭雲林縣政府函
文),其名下並無不動產,106年度至第107年度,有所得稅
申報紀錄(見原審卷一第79頁至第84頁之105年度至第107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原審審理時自
述:我的學歷是高職畢業,目前未婚、沒有小孩,與母親、
哥哥、姐姐、弟弟同住,房子是租賃的,家中經營客運公司
,我在家裡幫忙,每月薪資約3萬元,而我沒有負債也沒有
貸款,我非常後悔犯下本案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被
告丁○○前無任何毒品前科,其非中低收入戶(見前揭雲林
縣政府函文),名下無財產及所得稅申報資料(見原審卷一
第97頁至第101頁之105年度至第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原審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國中
肄業,目前已婚、育有一子,太太目前懷孕6、7個月,入監
前我跟爺爺、奶奶、太太及弟弟同住,房子是自己家的,之
前與太太在家幫忙經營早餐店,一個月薪資約1~2萬元,我
沒有負債也沒有貸款,我知道錯了,將來不會再犯,因為小
孩還小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被告己○○無任何前科
,素行良好,且積極指證,並配合偵查機關查獲被告丙○○
,其有固定之股利收入(每年約莫2千多元),105年度曾有
薪資所得稅之申報紀錄(見原審卷一第91頁至第96頁之105
年度至第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
非中低收入戶(見前述雲林縣政府函文),被告己○○於原
審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職畢業,擁有汽車修護、鈑金
噴漆執照,現在已婚、育2子,分別是2歲、剛滿1歲,目前
跟父親、母親、太太、小孩同住,房子是自己家的,而我從
事汽車修護的工作,月薪約2萬多元,目前沒有負債,亦無
貸款,我有2個小孩要照顧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關於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3 、4-1 、4-2 、4-4 、4-6 、4
-7、4-8 、4-9 所示之物,為含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
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法與之析離,自應一併宣告沒
收。
㈡其餘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丙○○所有、供本案共同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
㈢本案尚未賣出毒品咖啡包即遭員警查獲,而被告甲○○、戊
○○、丁○○、己○○於偵訊時,均改稱尚未獲得任何報酬
,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資料釋明被告等5 人因本案而實際取得
不法利益,自無不法利得沒收之問題。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提起上訴,檢察官
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持/ 所有人│扣案地點│扣案物/ 子編號│備註 │
├──┼─────┼────┼───────┼─────────────────┤
│1 │丁○○ │雲林縣虎│一粒眠粉末1 包│㈠送驗淨重2.4245公克,驗餘淨重2.26│
│ │ │尾鎮忠孝│ │ 34公克。 │
│ │ │路80巷6 │ │㈡經鑑驗檢出: │
│ │ │號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⒊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 │
│ │ │ │ │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 │ │ │㈢見彰化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7731卷第│
│ │ │ │ │ 3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
│ │ │ │ │ 字第0000000055號 │
├──┼─────┼────┼───────┼─────────────────┤
│2 │戊○○ │雲林縣虎│咖啡包11包 │㈠經鑑驗機關編號: │
│ │ │尾鎮忠孝│編號2-1 │⒈編號A1-A2 驗前總淨重約17.05 公克│
│ │ │路80巷6 │ │⒉編號A3-A11驗前總淨重約76.09 公克│
│ │ │號2 樓 │ │㈡編號A1-A2 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 │
│ │ │ │ │㈢編號A3-A11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19頁至第20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7 月10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81號鑑定書 │
│ │ │ ├───────┼─────────────────┤
│ │ │ │一粒眠22顆 │㈠送驗淨重4.0921公克,驗餘淨重 │
│ │ │ │編號2-2 │ 3.8905公克 │
│ │ │ │ │㈡經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5頁、第27頁之衛生│
│ │ │ │ │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50│
│ │ │ │ │ 0357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 │雲林縣虎│咖啡包14袋(共│㈠驗前總淨重約6107.78公克 │
│ │ │尾鎮新吉│700 小包) │㈡經鑑驗檢出: │
│ │ │里新吉93│編號2-3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66 號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19頁至第20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7 月10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81號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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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己○○ │雲林縣虎│咖啡包29小包 │㈠驗前總淨重約246.25公克 │
│ │ │尾鎮林森│編號3-1 │㈡經鑑驗檢出: │
│ │ │路1 段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396 巷41│ │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 │
│ │ │號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 │ │ │一粒眠1 包 │㈠送驗淨重39.3367 公克,驗餘淨重39│
│ │ │ │編號3-2 │ .0228 公克 │
│ │ │ │ │㈡經鑑驗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 │停放於雲│咖啡包15袋(共│㈠驗前總淨重約6497.56公克 │
│ │ │林縣虎尾│752 小包) │㈡經鑑驗檢出: │
│ │ │鎮立仁街│編號3-3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與林森路│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 │
│ │ │2 段88巷│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交岔路口│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之ANQ-09│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號自用小│ │ │
│ │ │客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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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丙○○ │雲林縣臺│一粒眠粉末1 包│㈠驗前淨重1122.69 公克,驗餘淨重11│
│ │甲○○ │西鄉牛厝│編號4-1 │ 20.91 公克 │
│ │己○○ │村成功61│ │㈡經鑑驗檢出: │
│ │ │之7 號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
│ │ │ │ │ )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㈣同上地檢署108 年度他字第1064號卷│
│ │ │ │ │ 第333 頁至第339 頁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
│ │ │ ├───────┼─────────────────┤
│ │ │ │一粒眠粉末1 包│㈠驗前淨重501.96公克,驗餘淨重499.│
│ │ │ │編號4-2 │ 79公克 │
│ │ │ │ │㈡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
│ │ │ │ │ ) │
│ │ │ │ │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㈣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 ├───────┼─────────────────┤
│ │ │ │不明白色粉末2 │㈠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包 │㈡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編號4-3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㈢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4 │
│ │ │ ├───────┼─────────────────┤
│ │ │ │咖啡包成品3 包│㈠送驗淨重8.7155公克,驗餘淨重6.71│
│ │ │ │編號4-4 │ 40公克 │
│ │ │ │ │㈡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㈣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 ├───────┼─────────────────┤
│ │ │ │電子磅秤2 台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5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 │ ├───────┼─────────────────┤
│ │ │ │一粒眠錠933 顆│㈠經鑑驗機關編號: │
│ │ │ │編號4-6 │⒈編號3-1 為淡橘色圓形藥錠 │
│ │ │ │ │⒉編號3-2 為深橘色圓形藥錠 │
│ │ │ │ │㈡編號3-1 經鑑驗並無毒品成分 │
│ │ │ │ │㈢編號3-2 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㈤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
│ │ │ ├───────┼─────────────────┤
│ │ │ │一粒眠粉末2 包│㈠橙色粉末,僅送1 包鑑驗 │
│ │ │ │編號4-7 │㈡送驗淨重1.2249公克,驗餘淨重1.05│
│ │ │ │ │ 79公克 │
│ │ │ │ │㈢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㈤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16 │
│ │ │ ├───────┼─────────────────┤
│ │ │ │一粒眠粉末1 包│㈠磚紅色潮解塊狀物 │
│ │ │ │編號4-8 │㈡送驗淨重0.7843公克,驗餘淨重0.54│
│ │ │ │ │ 56公克 │
│ │ │ │ │㈢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愷他命 │
│ │ │ │ │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㈤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
│ │ │ ├───────┼─────────────────┤
│ │ │ │不明粉末1 包 │㈠黃褐色粉末 │
│ │ │ │編號4-9 │㈡送驗淨重1.6369公克,驗餘淨重1.38│
│ │ │ │ │ 02公克 │
│ │ │ │ │㈢經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 │ │ │ │ 卡西酮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㈤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
│ │ │ ├───────┼─────────────────┤
│ │ │ │咖啡包包裝袋1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批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
│ │ │ │編號4-10 │ │
│ │ │ ├───────┼─────────────────┤
│ │ │ │製毒工具1 批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1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
│ │ │ ├───────┼─────────────────┤
│ │ │ │臼杵1 組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2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
│ │ │ ├───────┼─────────────────┤
│ │ │ │電腦智能分裝機│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3 台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
│ │ │ │編號4-13 │ │
│ │ │ ├───────┼─────────────────┤
│ │ │ │惡魔咖啡包包裝│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袋4 箱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
│ │ │ │編號4-14 │ │
│ │ │ ├───────┼─────────────────┤
│ │ │ │砝碼1 組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5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
│ │ │ ├───────┼─────────────────┤
│ │ │ │連續式封口機1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台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
│ │ │ │編號4-16 │ │
│ │ │ ├───────┼─────────────────┤
│ │ │ │電子磅秤8 台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7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
│ │ │ ├───────┼─────────────────┤
│ │ │ │研磨器3 台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8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 │
│ │ │ ├───────┼─────────────────┤
│ │ │ │封口機1 台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9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
│ │ │ ├───────┼─────────────────┤
│ │ │ │小惡魔咖啡包分│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裝袋1 包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 │
│ │ │ │編號4-20 │ │
│ │ │ ├───────┼─────────────────┤
│ │ │ │糖粉2 袋 │㈠10.19 公斤及10.214公斤 │
│ │ │ │編號4-21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33 │
│ │ │ ├───────┼─────────────────┤
│ │ │ │口罩2 包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22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