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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廖健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宇妍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原

訴字第119 號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2582 號、第22849 號、第

277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宇妍部分撤銷。

鄭宇妍幫助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犯罪事實

一、緣江○○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上邑空間整合有限公司」(下稱上邑公司)之負責人,其前因資金週轉不靈,向劉力瑋、劉力強兄弟2 人調度資金,因而積欠劉力瑋兄弟2 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之款項。劉力瑋為求順利向江○○催討上開債款,遂委託洪朱胡(經原審判決,未據上訴)等人向江○○催討債務。而鄭宇妍與林文永(經原審判決,未據上訴)斯時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鄭宇妍明知林文永係從事暴力討債業務,亦知悉林文永將前往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向他人催討債務,倘若提供帳戶供林文永使用,極可能遭林文永用以作為暴力討債有關之犯罪工具,鄭宇妍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而造成強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強制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下稱本件匯款帳戶)提供予林文永使用,使林文永得以將其向江○○催討之債務令江○○行無義務之事而匯入該帳戶內。嗣而江○○為避免日後繼續遭林文永等人滋擾,乃四處籌錢,並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地,交付現金與附表一「交付對象」欄所示之人;另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將7 萬元匯入本件匯款帳戶,共計將30萬元交予林文永等人。林文永等人則將其中15萬元款項交與不知情之委託人劉力瑋,剩餘之款項則由李志森、陳明峯各取得2 萬元,洪朱胡取得5 萬元,林文永獲得6 萬元,林文永再將6 萬元酬勞中之1,000 元交予胡金德作為報酬。

二、案經江○○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告訴人江○○(下稱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係上訴人即被告鄭宇妍(下稱被告)及同案被告胡金德、李志森、陳明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並經被告之原審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19 號卷【下稱原審卷】一第144 頁),復無其他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故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48 頁至第155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式取得之情形,再審酌各該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權利即已受保障,故各該非供述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伊與林文永當時是男女朋友,林文永說會有一筆錢進來,乃向伊借用本件匯款帳戶,伊不認識告訴人,也沒有前往本件案發地等語。其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被告與其他被告間並未就本件催討債務事宜進行聯絡,且其對於林文永所處理之債務始末、過程等細節均不知悉,顯見其對於其他共犯的意圖並無明確的認識,應無幫助犯的適用。又本件匯款帳戶是被告經營網拍事業所使用之帳戶,被告若知悉林文永將使用帳戶作為違法用途,理應提供其他不常使用之帳戶為是。再者,被告與林文永於案發當時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緊密,其提供本件匯款帳戶供信用有問題的另一半使用,此乃人之常情,難認其為本件強制罪之幫助犯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3頁;本院卷第159 頁至第160頁)。

二、惟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訊中指證歷歷(見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418 號卷【下稱他卷】第85頁正背面),並有臺中地院通訊監察書(監聽電話:0000000000)及通訊監察譯文(見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7738 號卷【下稱偵27738 卷】三第158 頁至第159 頁、第172 頁至第195 頁、第205 頁至第208 頁;他卷第15頁至第46頁;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2582 號卷【下稱偵22582 卷】二第69頁至第75頁)、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被告之本件匯款帳戶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見偵27738 卷三第174 頁至第176 頁)、告訴人交付30萬元款項予同案被告林文永等人之時地一覽表(見他卷第87頁)、告訴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見他卷第117 頁至第120頁背面)、同案被告林文永自願受搜索(扣押)同意書、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協議書等影本(見偵22582 卷一第45頁至第50頁、第73頁至第77頁)、同案被告陳明峯之自願受搜索(扣押)同意書、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委託書影本(見偵22582卷一第163 頁至第168 頁、第170 頁)、同案被告洪朱胡之自願受搜索(扣押)同意書、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現場及物品照片(見偵22582 卷二第61頁至第67頁)、告訴人之協議書影本(見偵22582 卷二第48頁正背面)等件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為憑。

㈡被告固以前詞辯稱:不知悉也未參與向告訴人催討債務之事宜等語。然由附表三之監聽譯文內容所示,被告對同案被告林文永稱:「. . . 你說我們先拿2 萬給小朱5 萬我們先拿2 萬給小朱到時候德安說15號會再拿2 萬來你昨天在客廳你有沒有這樣講」等語,同案被告林文永則回答被告稱:「是德安匯一條10萬的回來,10萬的回來我是不是小朱2 萬,阿山阿2 萬,對不對?阿山阿先拿1 萬給他今天再拿1 萬給他,剛好2 萬,我們也2 萬阿,4 萬就是小朱說不然這樣啦剛好,阿山去這條4 萬就下去處理這樣. . . 」等語,有監聽譯文在卷可稽(見偵22582 卷二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又其等言談中所述之「德安」即指告訴人乙節,亦經同案被告林文永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三第192 頁),足見被告不僅知悉同案被告林文永在本件案發地向他人催討債務,且對於參與該次討債事宜之人如何分配酬勞均有所悉。佐以被告於偵訊中供稱:伊知道同案被告林文永很多收入來源都是幫別人討債而取得,伊大致可以想像同案被告林文永討債手法會使債務人心生畏懼,因為其坐在那邊就會讓人感到害怕,同案被告林文永不想讓伊知道太多其工作性質,因為擔心日後出事會遭警察詢問而牽連到伊,同案被告林文永介入別人債務糾紛所分得之款項有時會匯入伊之帳戶等語(見偵22849 卷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準此,被告顯可預見同案被告林文永向其借用本件匯款帳戶,係供暴力討債時,被害人匯款之用,竟仍將本件匯款帳戶借予被告林文永作為告訴人匯款之帳戶,縱使被告並未親自參與本件討債事宜、對告訴人之真實姓名亦不確知,亦無解其確有犯幫助強制犯行之認定。

㈢綜上各節以觀,堪認被告確涉有幫助強制之犯行,可以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參、法律之適用

一、按刑法分則關於罰金刑部分,經總統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 號修正公布,自同月27日起實施。經核本次修正,除刑法第240 條、第241 條、第243條、第298 條、第300 條外,主要係將先前刑法分則中關於罰金刑部分,有貨幣單位不一之情形,需透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將貨幣單位統一為新臺幣,其後尚須依同條第2 項規定,依刑法分則修正時間之不同,將罰金金額提高為30倍或3 倍,尚顯周折凌亂,乃為統一之修正,修正後罰金數額均未變動,因之就本件而言,尚無輕重應予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

二、次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實施強暴脅迫為實行之著手,他人因而行無義務之事者,為既遂;並未因而行無義務之事者,為未遂(蔡墩銘著,刑法各論,90年10月修訂4 版1刷,第117 頁;西田典之著,王昭武、劉明祥譯,日本刑法各論,101 年12月初版1 刷,第86頁)。而所謂「行無義務之事」屬於開放性構成要件,依具體案例而有不同,以本件而言,係指告訴人為因受林文永等人之強暴脅迫,將7 萬元匯入被告之本件匯款帳戶為止,始屬既遂。則被告既然提供本件匯款帳戶幫助林文永等人達成整個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之過程一環,並屬最重要之一環,核被告所為,即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04 條第1 項之幫助強制罪,而非事後幫助行為。

四、被告提供本件匯款帳戶供同案被告林文永等人作為被害人匯款帳戶,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判決認被告幫助強制犯行罪證明確,而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然查:

㈠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漫無標準,仍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如偏執一端,致失出失入,自難謂為適法;又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係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正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於科刑時則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共同正犯間固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但個案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拘束,俾符合罪刑相當,使罰當其罪,輕重得宜。如共同正犯間之量刑輕重相差懸殊,於公平原則有悖,當非持法之平,即難謂為適法(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上訴,主張其並不知情部分,業據以上依據通訊監察譯文等客觀證據,論駁明確,其此部分主張,並無理由。

㈢被告另主張其所為僅構成法所不罰之事後幫助乙節,亦據上述參部分論述釐清,何以其行為仍該當於幫助強制罪,而非事後幫助,其此處主張,同無理由。

㈣然而,原審就被告之幫助強制行為,依據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後,仍量處有期徒刑3 月,此刑度竟與屬於正犯,且同屬否認又依累犯加重之同案被告胡金德、陳明峯一致,其輕重衡量,即有失出,而於公平法則有違,被告此部分上訴主張,則有理由。

㈤綜上所述,被告之上訴主張,部分無理由,部分有理由,而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然有上開可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將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科刑審酌爰審酌被告提供本件匯款帳戶供同案被告林文永等人作為告訴人匯款之用,以協助林文永等人遂行暴力討債之犯行,所為並非可取。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並考量同案被告等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表明不再追究被告等之刑責,有和解書存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46 頁),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四第62頁、第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附表一編號4 所示告訴人匯入被告所有之本件匯款帳戶內之款項,均由被告於同日全數領出交與同案被告林文永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林文永證述無誤(見原審卷三第205 頁),故無證據足徵被告受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4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指揮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廖 健 男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          │地            點    │交付款項│交付對象│交付方式        │
├──┼─────────┼──────────┼────┼────┼────────┤
│1   │105年11月7日下午4 │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 │10萬元。│林文永及│面交。          │
│    │時許              │186號(大魯閣新時代 │        │洪朱胡  │                │
│    │                  │購物中心)內之星巴克│        │        │                │
│    │                  │咖啡店              │        │        │                │
├──┼─────────┼──────────┼────┼────┼────────┤
│2   │105年11月23日晚上5│臺中市東區大智路與和│10萬元。│洪朱胡  │同上。          │
│    │時30分許(起訴書誤│平街交岔路口之統一便│        │        │                │
│    │載為105年11月9日晚│利商店門口          │        │        │                │
│    │上6時許)         │                    │        │        │                │
├──┼─────────┼──────────┼────┼────┼────────┤
│3   │105年11月30日晚上7│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 │3萬元。 │林文永、│同上。          │
│    │時許              │9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陳明峯及│                │
│    │                  │門口前              │        │胡金德  │                │
├──┼─────────┼──────────┼────┼────┼────────┤
│4   │105年12月1日上午10│臺中市東區和平街與臺│7萬元。 │林文永  │告訴人江○○依被│
│    │時許              │中路交岔路口之新光銀│        │        │告林文永要求,將│
│    │                  │行臺中分行          │        │        │款項匯入被告鄭宇│
│    │                  │                    │        │        │妍之玉山銀行大雅│
│    │                  │                    │        │        │分行之金融帳戶(│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058)內。       │
└──┴─────────┴──────────┴────┴────┴────────┘
附表二:
┌─┬────┬──────┬──┬──────┬────────────────┬────┐
│編│日期時間│門號        │通話│門號        │通話譯文                        │證據出處│
│號│        │            │方向│            │                                │        │
├─┼────┼──────┼──┼──────┼────────────────┼────┤
│1 │105年1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大哥,抱歉,我江先生齁     │418號他 │
│  │月31日下│林文永      │    │江○○(被害│A:嘿                           │卷第38頁│
│  │午12時32│            │    │人)        │B:請教一下,等一下要寫是向我們 │        │
│  │分29秒  │            │    │            │   之前寫的那張,旁邊還要寫連帶 │        │
│  │        │            │    │            │   保證人還是怎樣               │        │
│  │        │            │    │            │A:嘿阿,沒關係,我跟你講啦,在 │        │
│  │        │            │    │            │   那裡太多人啦,你看是要找一處 │        │
│  │        │            │    │            │   叫清靜的還是怎樣             │        │
│  │        │            │    │            │B:沒有,我二點要開會           │        │
│  │        │            │    │            │A:你二點要開會                 │        │
│  │        │            │    │            │B:嘿,所以我有時間不能太久阿   │        │
│  │        │            │    │            │A:我跟你講我看                 │        │
│  │        │            │    │            │B:嘿                           │        │
│  │        │            │    │            │A:你有空時找我,我很多話要跟你 │        │
│  │        │            │    │            │   講的                         │        │
│  │        │            │    │            │B:這樣,你今天都方便嘛         │        │
│  │        │            │    │            │A:方便阿,你何時               │        │
│  │        │            │    │            │B:可以的話要等我下班阿         │        │
│  │        │            │    │            │A:你下班幾點                   │        │
│  │        │            │    │            │B:下班6點半                    │        │
│  │        │            │    │            │A: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B:好好好                       │        │
├─┼────┼──────┼──┼──────┼────────────────┼────┤
│2 │105年1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                           │418號他 │
│  │月31日下│林文永      │    │李志森      │A:他說要約5、6點他才有空啦,他 │卷第39頁│
│  │午12時34│            │    │            │   才剛下班啦,我說好阿,我這次 │        │
│  │分46秒  │            │    │            │   就對啦,不可能讓他這樣就走了 │        │
│  │        │            │    │            │   、你聽懂嗎?                 │        │
│  │        │            │    │            │B:嗯,你在樂安宮               │        │
│  │        │            │    │            │A:我在家裡阿,我和國龍在家裡阿 │        │
│  │        │            │    │            │B:齁齁                         │        │
│  │        │            │    │            │A:我等一下過去                 │        │
│  │        │            │    │            │B:好好                         │        │
├─┼────┼──────┼──┼──────┼────────────────┼────┤
│3 │105年1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                           │418號他 │
│  │月31日下│林文永      │    │洪朱胡(朱兄│A:他說5、6點他下班啦,我說好啦 │卷第39頁│
│  │午12時35│            │    │)          │    ,他說他二點要開會阿,他要開│        │
│  │分42秒  │            │    │            │    會時,我就不肯了            │        │
│  │        │            │    │            │B:5、6點,我和阿三可能要進去埔 │        │
│  │        │            │    │            │   里呢                         │        │
│  │        │            │    │            │A:不要緊啦,露一下臉,我處理也 │        │
│  │        │            │    │            │   不要緊啦                     │        │
│  │        │            │    │            │B:5、6點,我和阿三可能要進去埔 │        │
│  │        │            │    │            │   里,阿三沒跟你講嗎           │        │
│  │        │            │    │            │A:沒有阿,阿三在樂安宮等我阿   │        │
│  │        │            │    │            │B:嘿                           │        │
│  │        │            │    │            │A:嘿阿                         │        │
│  │        │            │    │            │B:這樣好啦,我等一下在從那裡過 │        │
│  │        │            │    │            │   去啦                         │        │
│  │        │            │    │            │A:好啦                         │        │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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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1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                           │418號他 │
│  │月31日下│林文永      │    │李志森      │A:朱兄(指洪朱胡)也要過去你那 │卷第39頁│
│  │午12時47│            │    │            │   裡                           │        │
│  │分41秒  │            │    │            │B:好阿                         │        │
│  │        │            │    │            │A:喂沒有啦                     │        │
│  │        │            │    │            │B:嘿                           │        │
│  │        │            │    │            │A:樂安宮呢                     │        │
│  │        │            │    │            │B:嘿阿                         │        │
│  │        │            │    │            │A:好好,我等一下到             │        │
├─┼────┼──────┼──┼──────┼────────────────┼────┤
│5 │105年1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在路上了                 │418號他 │
│  │月31日下│林文永      │    │洪朱胡(朱兄│A:快點,不然要出門了,阿三要出 │卷第39頁│
│  │午01時06│            │    │)          │   門了                         │        │
│  │分54秒  │            │    │            │B:阿三要出門去哪               │        │
│  │        │            │    │            │A:要支援的樣子                 │        │
│  │        │            │    │            │B:那麼多歲了,還要四處支援     │        │
│  │        │            │    │            │A:他顧問啦,嘿                 │        │
│  │        │            │    │            │B:嘿,好啦,要到了             │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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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1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A:怎樣                         │418號他 │
│  │月31日下│林文永      │    │江○○(被害│B:大哥抱歉,後來你問得如何     │卷第40頁│
│  │午01時43│            │    │人)        │A:阿就6點阿,你下班恩          │        │
│  │分17秒  │            │    │            │B:6點半那裡嗎                  │        │
│  │        │            │    │            │A:6點半那裡你下班恩            │        │
│  │        │            │    │            │B:我妻子要到嗎                 │        │
│  │        │            │    │            │A:要阿,你看不用嗎             │        │
│  │        │            │    │            │B:我的意思說,他簽一簽我帶過去 │        │
│  │        │            │    │            │   給你,阿身分證影印本給你這樣 │        │
│  │        │            │    │            │A:我要看,好阿不要緊阿         │        │
│  │        │            │    │            │B:嘿啦                         │        │
│  │        │            │    │            │A:這樣也不要緊阿               │        │
│  │        │            │    │            │B:抱歉啦,時間不一,要上班阿   │        │
│  │        │            │    │            │A:好阿不要緊阿                 │        │
│  │        │            │    │            │B:齁                           │        │
│  │        │            │    │            │A:嗯                           │        │
├─┼────┼──────┼──┼──────┼────────────────┼────┤
│7 │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大哥                       │418號他 │
│  │月11日上│林文永      │    │江○○(被害│A:怎樣                         │卷第42頁│
│  │午11時14│            │    │人)        │B:有問到了,我先公司調借支     │        │
│  │分54秒  │            │    │            │A:嗯                           │        │
│  │        │            │    │            │B:因為現在會計那裡,昨天就問了 │        │
│  │        │            │    │            │   啦, 我店長跟我說可以,現在在│        │
│  │        │            │    │            │   簽了,阿但是大哥我跟你商量一 │        │
│  │        │            │    │            │   下,等一下簽單會送到台北那裡 │        │
│  │        │            │    │            │   簽,我將簽單拍給你,但是最快 │        │
│  │        │            │    │            │   要星期一才會匯到我的戶頭,這 │        │
│  │        │            │    │            │   樣可以嗎?我先拍那個收據給你 │        │
│  │        │            │    │            │   看,那個預支單那個           │        │
│  │        │            │    │            │A:好阿,你先拍給我看           │        │
│  │        │            │    │            │B:等一下臺北那邊會寄給我,我在 │        │
│  │        │            │    │            │   傳給你                       │        │
│  │        │            │    │            │A:嗯好                         │        │
│  │        │            │    │            │B:好謝謝                       │        │
├─┼────┼──────┼──┼──────┼────────────────┼────┤
│8 │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                           │418號他 │
│  │月11日上│林文永      │    │洪朱胡(朱兄│A:他說有跟公司借了             │卷第42頁│
│  │午11時16│            │    │)          │B:嘿                           │        │
│  │分49秒  │            │    │            │A:阿公司要發去台北,最快星期一 │        │
│  │        │            │    │            │   啦                           │        │
│  │        │            │    │            │B:不知道又會裝瘋子             │        │
│  │        │            │    │            │A:等他嗯                       │        │
│  │        │            │    │            │B:星期一嘛                     │        │
│  │        │            │    │            │A:嗯                           │        │
│  │        │            │    │            │B:好啦0K啦                     │        │
│  │        │            │    │            │A:最快星期一匯去他的戶頭       │        │
│  │        │            │    │            │B:嘿                           │        │
│  │        │            │    │            │A:看他怎樣齁                   │        │
│  │        │            │    │            │B:好好                         │        │
├─┼────┼──────┼──┼──────┼────────────────┼────┤
│9 │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A:董仔                         │418號他 │
│  │月23日上│林文永      │    │李志森      │B:老闆                         │卷第42頁│
│  │午10時12│            │    │            │A:在哪                         │        │
│  │分01秒  │            │    │            │B:公司阿                       │        │
│  │        │            │    │            │A:那個我剛才有打電話給他啦,我 │        │
│  │        │            │    │            │   跟他講一句話,你今天一點過沒 │        │
│  │        │            │    │            │   出來,就抱歉了,我們就要去你 │        │
│  │        │            │    │            │   們公司了,他說我硬啦,說大仔 │        │
│  │        │            │    │            │   不要這麼硬啦,我說我硬你再講 │        │
│  │        │            │    │            │   一遍,你再說我應我現在就去你 │        │
│  │        │            │    │            │   公司,就要讓你知到甚麼叫做硬 │        │
│  │        │            │    │            │B:嗯                           │        │
│  │        │            │    │            │A:阿大家搞一稿而已,沒甚麼     │        │
│  │        │            │    │            │B:嗯                           │        │
│  │        │            │    │            │A:我說你跟我們?那麼久了,你剛 │        │
│  │        │            │    │            │   好就好                       │        │
│  │        │            │    │            │B:嘿                           │        │
│  │        │            │    │            │A:有沒有跟我們裝那麼久了B:嘿阿│        │
│  │        │            │    │            │,還跟我們裝二次,我很想        │        │
│  │        │            │    │            │   打他呢                       │        │
│  │        │            │    │            │A:好啦,看怎樣,我們下午再見面 │        │
│  │        │            │    │            │B:好啦好好                     │        │
│  │        │            │    │            │A:掰掰                         │        │
├─┼────┼──────┼──┼──────┼────────────────┼────┤
│10│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大哥                       │418號他 │
│  │月23日上│林文永      │    │江○○(被害│A:你這樣有沒有聽到             │卷第43頁│
│  │午10時58│            │    │人)        │B:有                           │        │
│  │分29秒  │            │    │            │A:你跟我講這樣不通啦,你看會通 │        │
│  │        │            │    │            │   嗎                           │        │
│  │        │            │    │            │B:大哥我真沒辦法阿             │        │
│  │        │            │    │            │A:阿沒辦法就沒辦法阿,我也沒辦 │        │
│  │        │            │    │            │   法阿                         │        │
│  │        │            │    │            │B:沒有啦大哥,我真的已經盡量了 │        │
│  │        │            │    │            │A:你沒辦法我也沒辦法阿         │        │
│  │        │            │    │            │B:我不沒辦法嘛,大哥我已經借到 │        │
│  │        │            │    │            │   了                           │        │
│  │        │            │    │            │A:—點阿,就一點而已           │        │
│  │        │            │    │            │B:沒有大哥你這樣真正是         │        │
│  │        │            │    │            │A:怎樣,真正怎樣               │        │
│  │        │            │    │            │B:不是啦,阿我                 │        │
│  │        │            │    │            │A:對嘛,我今天也沒要跟你怎樣, │        │
│  │        │            │    │            │   沒跟你恐嚇,也沒跟你怎樣,你 │        │
│  │        │            │    │            │   就欠我們還我們而已阿,哪有甚 │        │
│  │        │            │    │            │   麼                           │        │
│  │        │            │    │            │B:對啦,我知道大哥,我太太那裡 │        │
│  │        │            │    │            │   也借到了,拜託你給我時間嘛, │        │
│  │        │            │    │            │   好嗎                         │        │
│  │        │            │    │            │A:幾點阿,你不說時間,我們一點 │        │
│  │        │            │    │            │   一定跑過去的啦               │        │
│  │        │            │    │            │B:沒有大哥,你不要這樣啦       │        │
│  │        │            │    │            │A:我才叫你不要這樣啦,我們整群 │        │
│  │        │            │    │            │   常常都在等你時間,這樣不好嗎 │        │
│  │        │            │    │            │   ,整群的啦,都在等你的時間啦 │        │
│  │        │            │    │            │   ,有沒有,最後一次啦,你10分 │        │
│  │        │            │    │            │   鐘後打給我啦,看幾點啦,阿不 │        │
│  │        │            │    │            │   然我一點一定跑過去的啦,這樣 │        │
│  │        │            │    │            │   好嗎                         │        │
│  │        │            │    │            │B:我再跟人家拜託一下           │        │
├─┼────┼──────┼──┼──────┼────────────────┼────┤
│11│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大哥                       │418號他 │
│  │月23日上│林文永      │    │江○○(被害│A:阿怎樣啦                     │卷第44頁│
│  │午11時20│            │    │人)        │B:可以晚上嗎,我跟對方講,她傍 │        │
│  │分29秒  │            │    │            │   晚拿過來,我晚上拿過去給你好 │        │
│  │        │            │    │            │   不好                         │        │
│  │        │            │    │            │A:幾點啦                       │        │
│  │        │            │    │            │B:八點                         │        │
│  │        │            │    │            │A:好啦                         │        │
│  │        │            │    │            │B:八點我到時候打給你           │        │
│  │        │            │    │            │A:你給我準時阿                 │        │
│  │        │            │    │            │B:OK沒問題,謝謝               │        │
├─┼────┼──────┼──┼──────┼────────────────┼────┤
│12│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A:老闆他說今晚八點,錢要拿過來 │418號他 │
│  │月23日上│林文永      │    │李志森      │B:誰                           │卷第44頁│
│  │午11時21│            │    │            │A:那個阿                       │        │
│  │分26秒  │            │    │            │B:要拿過去哪裡                 │        │
│  │        │            │    │            │A:看我們在哪他就在哪           │        │
│  │        │            │    │            │B:嘿嘿                         │        │
│  │        │            │    │            │A:不然在那裡哭哩               │        │
│  │        │            │    │            │B:在哭喔                       │        │
│  │        │            │    │            │A:嘿在哭阿,林北逼到他在哭阿   │        │
│  │        │            │    │            │B:呵呵,阿你在哪裡             │        │
│  │        │            │    │            │以下約一起吃飯                  │        │
├─┼────┼──────┼──┼──────┼────────────────┼────┤
│13│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大哥                       │418號他 │
│  │月23日下│林文永      │    │江○○(被害│A:怎樣                         │卷第45頁│
│  │午04時59│            │    │人)        │B:你現在方便嗎,我錢已經拿到了 │        │
│  │分58秒  │            │    │            │   ,我看能不能提早拿過去給你嗎 │        │
│  │        │            │    │            │A:好阿,你錢拿到了             │        │
│  │        │            │    │            │B:嘿                           │        │
│  │        │            │    │            │A:這樣我叫明?跟你聯絡         │        │
│  │        │            │    │            │B:好好好                       │        │
├─┼────┼──────┼──┼──────┼────────────────┼────┤
│14│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喂阿兄                       │418號他 │
│  │月23日下│林文永      │    │陳明峯      │A:你現在馬上聯絡大魯閣那個,他 │卷第45頁│
│  │午05時00│            │    │            │   要拿錢了                     │        │
│  │分42秒  │            │    │            │B:有要拿錢了                   │        │
│  │        │            │    │            │A:嘿對,錢現在在他手上了       │        │
│  │        │            │    │            │B:然後呢       .               │        │
│  │        │            │    │            │A:後面的錢看要怎麼處理         │        │
│  │        │            │    │            │B:要跟他約時間嗎               │        │
│  │        │            │    │            │A:你現在看在哪,他現在要拿過去 │        │
│  │        │            │    │            │   ,你現在人在哪               │        │
│  │        │            │    │            │B:我資料在朱兄那裡呢           │        │
│  │        │            │    │            │A:那不要緊,那不要緊,現在你人 │        │
│  │        │            │    │            │   在哪                         │        │
│  │        │            │    │            │B:我在中清阿                   │        │
│  │        │            │    │            │A:中清                         │        │
│  │        │            │    │            │B:嗯                           │        │
│  │        │            │    │            │A:中清幹嘛                     │        │
│  │        │            │    │            │B:下班了阿                     │        │
│  │        │            │    │            │A:支掰啦,繞頭啦,你打電話給老 │        │
│  │        │            │    │            │   大阿啦                       │        │
│  │        │            │    │            │B:嘿                           │        │
│  │        │            │    │            │A:你馬上過去拿錢啦             │        │
│  │        │            │    │            │B:好阿好阿                     │        │
│  │        │            │    │            │A:拿到時,在太平相等           │        │
│  │        │            │    │            │B:好啦                         │        │
├─┼────┼──────┼──┼──────┼────────────────┼────┤
│15│105年11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B(李志森):我跟朱兄過來這裡了 │418號他 │
│  │月23日下│林文永      │    │陳明峯      │A:是喔                         │卷第46頁│
│  │午05時42│            │    │            │B:嗯                           │        │
│  │分15秒  │            │    │            │A:阿有嘛                       │        │
│  │        │            │    │            │B:有啦,拿到了,多少沒講,你過 │        │
│  │        │            │    │            │   來看怎樣我在跟你講           │        │
│  │        │            │    │            │A:10萬而已                     │        │
│  │        │            │    │            │B:齁齁好好0K我知道             │        │
└─┴────┴──────┴──┴──────┴────────────────┴────┘
附表三:
┌──┬────┬──────┬──┬──────┬────────────────┬────┐
│編號│日期時間│門號        │通話│門號        │通話譯文                        │證據出處│
│    │        │            │方向│            │                                │        │
├──┼────┼──────┼──┼──────┼────────────────┼────┤
│1   │105年12 │0000000000  │》  │0000000000  │〈為錢爭吵〉                    │22582號 │
│    │月1日下 │被告林文永  │    │被告鄭宇妍  │B:我跟你講我的想法很簡單你跟我 │偵卷2第 │
│    │午05時00│            │    │            │   講多少就是多少你忽然罵我我一 │80頁反面│
│    │分16秒  │            │    │            │   定會想的                     │至第81頁│
│    │        │            │    │            │A:好啦我現在問你我不就現在去借 │        │
│    │        │            │    │            │   一條來給你                   │        │
│    │        │            │    │            │B:你這樣講就是招踏我對不對     │        │
│    │        │            │    │            │A:我講的是事實你就不聽         │        │
│    │        │            │    │            │B:你昨天跟我說什麼你說這條錢.. │        │
│    │        │            │    │            │A:阿陳漢中就拿不出來阿         │        │
│    │        │            │    │            │B:你說你先拿2萬給小朱有沒有    │        │
│    │        │            │    │            │A:沒有這條這2萬是德安匯的      │        │
│    │        │            │    │            │B:沒有沒有你說我們先拿2萬給小朱│        │
│    │        │            │    │            │   5萬我們先拿2萬給小朱到時候德 │        │
│    │        │            │    │            │   安說15號會再拿2萬來你昨天在客│        │
│    │        │            │    │            │   廳你有沒有這樣講             │        │
│    │        │            │    │            │A:我不是這樣講我現在已經拿給小 │        │
│    │        │            │    │            │   朱2萬了拿給小朱2萬阿山阿1萬陳│        │
│    │        │            │    │            │   漢中這一條我拿3萬回來5萬拿回 │        │
│    │        │            │    │            │   去海口再來為什麼有5萬要給你就│        │
│    │        │            │    │            │   是德安匯一條10萬的回來10萬的 │        │
│    │        │            │    │            │   回來我是不是小朱2萬阿山阿2萬 │        │
│    │        │            │    │            │   對不對阿山阿先拿1萬給他今天再│        │
│    │        │            │    │            │   拿1萬給他剛好2萬我們也2萬阿4 │        │
│    │        │            │    │            │   萬就是小朱說不然這樣啦剛好阿 │        │
│    │        │            │    │            │   山去這條4萬就下去處理這樣我說│        │
│    │        │            │    │            │   好阿反正是你的case也不是我的 │        │
│    │        │            │    │            │   case是這樣來的對不對我都沒有 │        │
│    │        │            │    │            │   〈模糊〉半角5釐我今天身上只剩│        │
│    │        │            │    │            │   幾百元                       │        │
│    │        │            │    │            │B:抱歉我也沒有暗槓半角5釐      │        │
│    │        │            │    │            │〈繼續為錢爭吵〉                │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1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林文永│
│    │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1支              │      │
├──┼────────────────┼───┤
│2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胡金德│
│    │張)1 支                        │      │
├──┼────────────────┼───┤
│3   │SAMSUNG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洪朱胡│
│    │SI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00│      │
│    │5/04、000000000000000/00)1 支  │      │
├──┼────────────────┼───┤
│4   │江○○協議書2張                 │洪朱胡│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