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奕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奕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宏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奕宏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奕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犯案類型雷同,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衡諸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欄應為「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號等」,應予載明更正,併此敘明。
受刑人陳奕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4.9 │107.4.9 │107.4.9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第29523號等 │第29523號等 │第23398號等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號 ││ │ │ │ │等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11.14 │108.11.14 │109.2.18 ││ │ │ │ │ │├───┼────┼───────────┼───────────┼────────────┤│確 定│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 │ ││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號 ││ │ │ │ │等 ││ │ │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8.12.23 │108.12.23 │109.3.23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字 ││ │第2941號 │第2941號 │第5612號 ││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6月) │刑1年6月) │刑1年6月) │└────────┴───────────┴───────────┴────────────┘受刑人陳奕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4.9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及 案 號│第23398號等 │ │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 │ │ ││ │ │號等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2.18 │ │ ││ │ │ │ │ │├───┼────┼───────────┼───────────┼────────────┤│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 │ ││ │ │ │ │ ││ ├────┼───────────┼───────────┼────────────┤│ │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 │ │ ││ │ │號等 │ │ ││ │ │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9.3.23 │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字 │ │ ││ │第5612號 │ │ ││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