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幸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7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幸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幸珍因商業會計法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吳幸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商業會計法之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幸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部分)│ │ │├────────┼───────────┼───────────┤│犯 罪 日 期 │100年至101年間 │101年1月2、3日 ││ │ │ │├────────┼───────────┼───────────┤│偵查(自訴) │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機關年度及案 │偵字第10181號 │偵字第10631 號、102 年││號 │ │度偵字第814 、3402、 ││ │ │3639號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5 年度簡字第1740 號 │107 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實│ │ │9號 ││審├──────┼───────────┼───────────┤│ │判決日期 │105.08.22 │109.04.14 │├─┼──────┼───────────┼───────────┤│確│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5 年度簡字第1740 號 │107 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決│ │ │9號 ││ ├──────┼───────────┼───────────┤│ │判決確定 │105.09.19 │109.05.19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 │臺南地檢105 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9 年執字第 ││ │9095 號 │2938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