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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羅國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榮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榮華(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歷審判決各一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15、編號26至27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榮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未遂) │財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 │年度偵字第1015號 │年度偵字第101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事實審│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 ├───────────────────────────┤│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未遂) │財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0日 │105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 │年度偵字第1015號 │年度偵字第101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 ├───────────────────────────┤│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5 │ 6 │├────────┼─────────────┼─────────────┤│ 罪 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未遂) │財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2日 │105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 │年度偵字第1015號 │年度偵字第101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 ├───────────────────────────┤│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7 │ 8 │├────────┼─────────────┼─────────────┤│ 罪 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未遂) │財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6日 │105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 │年度偵字第1015號 │年度偵字第101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 ├───────────────────────────┤│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9 │ 10 │├────────┼─────────────┼─────────────┤│ 罪 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詐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未遂) │財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9日 │105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 │年度偵字第1015號 │年度偵字第101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 ├───────────────────────────┤│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11 │ 12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7日 │105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 │年度偵字第1015號 │年度偵字第101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 ├───────────────────────────┤│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13 │ 14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8日 │105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 │年度偵字第1015號 │年度偵字第1015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2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77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513號) ││ ├───────────────────────────┤│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15 │ 16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4日 │107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7727、30998號、106 │偵字第25641、26530、28118 ││ │年度偵字第1015號 │號、108年度偵字第5744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 │108年8月15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90、191、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 │ │217、235號(聲請書誤植為 │ ││ │ │106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7月19日 │109年5月7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執字第13774號(臺灣苗栗地 │執字第9887號 ││ │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 │ ││ │513號) │ ││ ├─────────────┤ ││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 │ ││ │行刑有期徒刑2年 │ │└────────┴─────────────┴─────────────┘┌────────┬─────────────┬─────────────┐│ 編 號 │ 17 │ 18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3日 │107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2月2日 │108年2月2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 編 號 │ 19 │ 20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4日 │107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2月2日 │108年2月2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 編 號 │ 21 │ 22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4日 │107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2月2日 │108年2月2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 編 號 │ 23 │ 24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5日 │107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2月2日 │108年2月2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60號 │└────────┴───────────────────────────┘┌────────┬─────────────┬─────────────┐│ 編 號 │ 25 │ 26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5日 │107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67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9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2月2日 │109年8月3日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服社會勞動 │勞動 │勞動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執字第2860號 │執字第2716號 ││ │ ├─────────────┤│ │ │編號26至2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 編 號 │ 27 │ (以下空白) │├────────┼─────────────┼─────────────┤│ 罪 名 │詐欺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3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3085、3405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案 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9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案 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9號 │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8月3日 │ ││ │日 期│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 ││服社會勞動 │勞動 │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執字第2716號 │ ││ ├─────────────┤ ││ │編號26至2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9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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