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芳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芳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28 │107/01/11 │107/04/16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 │ │第294號 │第124號 │第1073號 │ ├─┬──────┼───────────┼───────────┼───────────┤ │最│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94號 │107年度易字第194號 │107年度易字第63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07/16 │107/07/23 │107/10/31 │ ├─┼──────┼───────────┼───────────┼───────────┤ │確│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94號 │107年度易字第194號 │107年度易字第63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7/16 │107/08/09 │107/11/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4095號 │3191號 │4503號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13 │107/02/17 │107/02/18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9/03 │108/09/03 │108/09/03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7/30 │109/07/30 │109/07/3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4號 │ │備 註├───────────────────────────────────┤ │ │ 編號4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11 │107/02/14 │107/04/13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9/03 │108/09/03 │108/09/03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7/30 │109/07/30 │109/07/3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4號 │ │備 註├───────────────────────────────────┤ │ │ 編號4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