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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張智傑(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本案如附表編號1至6,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曾由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7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檢察官就其中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6號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罪,兼為衡酌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智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10/29 │ 107/10/29 │ 107/10/29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5945號 │5945號 │5945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日 期│ 108/08/15 │ 108/08/15 │ 108/08/15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 │ │號 │號 │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09/16 │ 108/09/16 │ 108/09/16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41號 ││ │ ││ │ ││ │ ││ │ │└───────────┴───────────────────────────────────┘附表:受刑人張智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 │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10/29 │ 107/10/29 │ 107/10/29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5945號 │5945號 │5945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日 期│ 108/08/15 │ 108/08/15 │ 108/08/15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 │ │號 │號 │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09/16 │ 108/09/16 │ 108/09/16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41號 ││ │ ││ │ ││ │ ││ │ │└───────────┴───────────────────────────────────┘附表:受刑人張智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 │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10/29 │ 107/10/29 │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5945號 │5945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事├─────────┼───────────┼───────────┼───────────┤│實│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6 │ ││審│ │號 │號 │ ││ ├─────────┼───────────┼───────────┼───────────┤│ │判 決 日 期│ 108/08/15 │ 109/06/18 │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判├─────────┼───────────┼───────────┼───────────┤│決│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45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6 │ ││ │ │號 │號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09/16 │ 109/08/10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3541號 │2913號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4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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