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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穎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穎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穎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0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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