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穎
- 選任辯護人
- 王捷拓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穎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穎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0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