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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萱虔(原名:洪沛騏)
選任辯護人
黃意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關於「106 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決」、「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38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關於「106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決」、「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381 號」之記載,係「106 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之誤,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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