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萱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係從民國106年7月底某日起,加入「黃敦祥」、少年「張○龍」、「陳○緯」等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的期間內,擔任駕駛車輛搭載車手進行提領詐欺贓款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5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4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82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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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年07月31日 106年08月03日 106年08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9、103號、106年度偵字第985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9、103號、106年度偵字第985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9、103號、106年度偵字第985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1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01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01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6年08月04日 106年08月04日 106年08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9、103號、106年度偵字第985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9、103號、106年度偵字第985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9、103號、106年度偵字第985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1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01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01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7號。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年08月05日 106年08月05日 106年08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9、103號、106年度偵字第985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9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8年度訴字 第7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1月0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9年度金上訴 字第381號 108年度訴字 第7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1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01月28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0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7號。 1.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助第276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年08月04日 106年08月04日 106年08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9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1、48、71、73、74、76、77號。移送併辦:嘉義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9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 第75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04日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75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3月17日 110年04月21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04月21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助第276號。 1.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助第390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08月04日 106年08月04日 106年0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1、48、71、73、74、76、77號。移送併辦:嘉義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79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6、47、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108年度訴字84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10年03月23日 110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108年度訴字84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4月21日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05月11日 110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各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助第390號。 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各罪,業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訴字8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5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