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萱虔(原名:洪沛騏)
- 選任辯護人
- 黃意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關於「106 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決」、「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38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關於「106年度訴字第848 號判決」、「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381 號」之記載,係「106 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之誤,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