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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郭瑞祥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763、76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管閎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內所示部分,顯係出於誤寫、誤算,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應更正為」欄內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應更正為         │
├───────┼──────┼────────────┤
│原判決原本及正│1.29988元   │1.30000元(含手續費15元 │
│本附表二編號1 │(現金存入)│  )                    │
│之「匯款金額(│            │ (現金存入)           │
│新台幣)」欄、│2.陳昱妏之永│                        │
│「證據名稱及卷│  豐銀行竹科│2.陳昱妏之台北富邦銀行竹│
│證頁碼:」欄  │  分行存摺影│  北分行存摺影本及交易明│
│              │  本及交易明│  細                    │
│              │  細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763、76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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