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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永玉卓進仕許文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誌賢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銘駿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坤霖
選任辯護人
林麗芬律師
被告
黃韋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被告
湯朝勝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選任辯護人
楊沛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0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77號、108年度偵字第4521號、108年度偵字第7229號、108年度偵字第7231號、108年度偵字第77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甲○○、戊○○、丁○○、己○○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丙○○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甲○○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己○○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甲○○、戊○○、己○○與丁○○均明知4-甲基甲
    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硝西泮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列管之第四級毒
    品,不得非法製造含有上開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及持有,竟為
    供自行施用或意圖販賣,而共同基於製造內含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之毒品咖啡包之犯意聯絡,由丙○○指示甲○○先於民國
    108年3月間某日起,租用雲林縣○○鄉○○村○○00○0號
    作為製毒工廠,並由丙○○提供電子磅秤、臼杵、電腦智能
    分裝機、連續式封口機、研磨器、透明夾鏈袋、小惡魔咖啡
    包包裝袋等製毒分裝工具及一粒眠錠(內含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或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糖粉、及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之粉末,以供製造毒品咖啡包。丙○○再另召
    募戊○○、己○○、丁○○3人加入製造毒品咖啡包之行列
    ,甲○○、戊○○、己○○及丁○○4人遂於108年4月15日
    至同年月21日,接續在上述雲林縣○○鄉○○村○○00○0
    號製毒工廠內,先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或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之一粒眠錠研磨成粉末,再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之粉末、糖粉混合,再以分裝機分裝至印製有小
    惡魔標誌之咖啡分裝袋內,再以封裝機封口,而共同製造毒
    品咖啡包合計1495包,並於製造完成後,擬伺機販售牟利,
    但尚未找到買主,而於同年月25日,為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
    由所示之人,從上開分裝工廠取走而持有)。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等5人及其等辯護人對各該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本
    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等被訴犯罪
    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
    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甲
    ○○、己○○、被告戊○○、丁○○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自白不諱,互核相符,且有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23日刑偵六(3)字第1080078760號函
    所檢附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8年8月23
    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80075818號函所檢附之職務報告、如
    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及所示之毒品鑑定(驗)書在卷可以佐證
    ,足見被告5人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丙○○、己○○、丁○○等人之辯護人均為其等辯護稱
    :被告等人係將毒品混合糖粉,再分裝成咖啡包,並不構成
    製造毒品行為云云。然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
    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是凡在該特
    定目的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其著手,
    當自為該特定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
    。且由原、物料製造成毒品之成品,固有其一定之化學、物
    理變化及相應之步驟,然製造毒品行為並不以此為限,凡為
    製造毒品之目的,而於原、物料施以人為加工改製,即已著
    手於製造行為,不以原、物料已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
    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
    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
    之毒品乾燥化等,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是多種毒品的混合
    ,由於成分不明,對人體將造成許多未知的傷害,此種混合
    而成的新興毒品,應當論以製造毒品行為。經查,被告戊○
    ○、甲○○、己○○、丁○○均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其等
    於上址工廠內,先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之一粒眠研磨成粉末,再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之粉末、糖粉混合,再以分裝機分裝至印製有小惡
    魔標誌之咖啡分裝袋內,再以封裝機封口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480頁、第517頁),佐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1粒眠22顆
    橙色錠劑(編號2-2),僅驗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同附
    表編號3所示一粒眠1包之橙色錠劑(編號3-2),僅驗出第
    四級毒品硝西泮,而同附表編號4所示黃褐色不明粉末1包(
    編號4-9),僅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而附表
    編號4所示(編號4-1)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1120.91公克)
    ,確檢出第三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
    品硝西泮,亦有該附表所示鑑驗書可稽,足認被告等之供述
    可採。則被告等人於加工過程,係將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或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一粒眠研磨成粉末,再與含有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粉末、糖粉混合,而分裝成咖啡
    包,顯然將多種毒品混合,製成新興毒品,而非僅將毒品混
    入糖粉之分裝行為,自屬毒品之製造行為。是上開被告等之
    辯護人所辯,無非迴護之詞,尚無可採。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與刑之加重、減輕: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業於109年1
    月15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5日生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修正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業由原定之「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同條第4項修正後,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之法定
    刑由原定之「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後,修正後規定就法定刑之罰金刑部分均有所提
    高,顯然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被告。
  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業於109年1月
    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
    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被
    告。
  ⒊綜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第17條第2項修正
    後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前揭規定,適用其行為時
    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4項、第17條第2項之
    規定。
  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販賣毒
    品」罪之成立要件,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
    該當。已經司法院著有釋字第792號解釋。是以營利為目的
    ,而購入毒品,倘未有「銷售」之行為,即無販賣之可言,
    自無涉販賣毒品既遂或未遂之問題。僅得依取得毒品時之主
    觀犯意區別,分別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之意圖販賣
    而持有,或第11條持有毒品罪責,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3563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092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等將上開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混摻,並加入糖
    粉,製造分裝成新興毒品咖啡包後,伺機販售牟利,尚未著
    手販賣行為時,即為警查獲,已如前述,參照上開最高法院
    判決意旨,被告等之行為,應尚不構成販賣毒品未遂罪,僅
    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罪。
  ㈢核被告丙○○、甲○○、戊○○、丁○○、己○○所為,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
    毒品罪及同條例(修正前)同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
    、同條例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罪。
  ㈣又被告等5人於108年4月15日起至同年月21日,於上址工廠
    內,以上述方式製造摻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毒
    品咖啡包合計1495包,係於密接的時間、地點而為,侵害相
    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㈤被告5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
    犯。
  ㈥又被告丙○○、甲○○、戊○○、丁○○、己○○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製造第
    三級毒品罪。
  ㈦被告戊○○前於107年間,因重利、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判
    處罪刑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於
    107年8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法定最
    高度刑部分,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量被告戊○○所犯前
    案,雖屬財產性犯罪,與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在罪質具
    有相當之差異,但被告戊○○都是以不法的方法獲取非法財
    物,主觀法敵對意識並無不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約莫8個
    月後,即再犯不法內涵更為嚴重之本案,顯現其有特別惡性
    ,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予以加重最低度刑,並無罪責不相
    當之情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
    依法加重最低度本刑。
  ㈧另被告丙○○、甲○○、戊○○、丁○○、己○○迭於偵查
    及法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戊○○部分,
    應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㈨被告甲○○於員警搜索毒品分裝工廠時,直接供出同案被告
    丙○○為幕後實際出資、提供毒品原料之人,被告己○○則
    於警方帶回毒品分裝工廠時,亦指證同案被告丙○○為實際
    主要犯嫌,員警據此報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同案被
    告丙○○到案,因而循線查獲等情,有承辦員警出具之職務
    報告附卷(見原審卷一第143頁至第149頁)可以佐證,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考
    量本案並未因為被告甲○○、己○○之供述,適時遏止重大
    販賣毒品行為發生,亦未據此查獲大型販毒集團,自無免除
    其刑之必要),並依法遞減之。
  ㈩按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須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
    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足當之。本院審酌被告等雖於
    本院偵、審中坦承犯行,其等未售出所製造之毒品咖啡包,
    對社會未造成甚大實害,然被告等5人,罔顧政府禁毒政令
    ,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鉅,由被告丙○○實際出資,被
    告戊○○、甲○○、己○○、丁○○則負責製造混摻上開第
    三級、第四級毒品咖啡包,企圖販售牟利,其等惡性非淺,
    且其等製造本案毒品咖啡包,數量甚多,儼然成為毒品來源
    ,足以助長社會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其行徑堪值
    非難,依被告等本案犯罪情狀,難認有堪可憫恕之處,且被
    告等經依上開規定減輕或遞減其刑後,縱科以最低度刑,並
    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故被告等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之餘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等之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未予詳查卷內事證,細研案情,遽認被告等僅係將
    毒品混入糖粉後,分裝成咖啡包,非屬製造毒品行為,僅論
    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並敘明被告等被
    訴製造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有
    違誤。被告丙○○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苛,應依刑法第
    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云云,被告甲○○上訴,指
    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被告己○○上訴,指摘原審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遞減其刑後,仍量處其有期徒刑2年,
    且未予緩刑宣告,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並請審酌刑法第59條
    、第5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重新從輕量刑云云。然上開被告
    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已如前述。而被
    告等共同犯上開各罪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
    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衡諸該罪之法定刑較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毒品罪為重,自應受較重之處罰,則上開被告指摘原判
    決量刑過重,或請求從輕量刑,核屬無據,是上開被告之上
    訴均無理由。檢察官上訴,認被告等販入毒品,混摻製造成
    毒品咖啡包後,伺機販售牟利,雖未售出,仍構成販賣毒品
    未遂罪云云,基於前述理由,此部分上訴意旨固無可採,然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等之行為構成製造毒品犯行,指摘原
    判決未論被告等製造毒品罪為不當,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等5人均為成年人,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明
    知毒品對我國社會之安寧秩序及國人之身心健康之危害甚大
    ,政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交易,竟為了謀求私利,被告丙○
    ○購入多種毒品、分裝器具,設置分裝工廠,邀集被告甲○
    ○、戊○○、己○○、丁○○一起合作,混摻多種毒品製造
    成新興毒品,再分裝成毒品咖啡包,數量甚多,一旦販出、
    散播,造成之危害難以評估,尤其此類新興毒品,在青少年
    之間傳播的速度甚快,犯罪情節嚴重,而被告丙○○為主要
    出資與經營者,參與之情節甚為嚴重,被告甲○○、戊○○
    、己○○、丁○○等人分工混摻多種毒品,製造成新興毒品
    ,參與之情節較輕,其等製造毒品之期間約僅一周,毒品咖
    啡包尚未販售,而無獲得任何財產利益,對社會及他人未造
    成巨大危害,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丙○
    ○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其非中低收入戶(見原審卷一第
    121頁之雲林縣政府108年8月15日府社救二字第1082634 321
    號函),其名下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但無所得稅申報資
    料(見原審卷一第73頁至第78頁之105年度至第107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原審審理時自述:我
    的學歷是高職肄業,目前未婚、沒有小孩,與姑姑、叔叔、
    爸爸、女朋友及女朋友的小孩同住,房子是自己家的,我現
    在從事販賣膠帶、收縮膜的業務,一個月薪資約新臺幣(下
    同)2萬元,但我每月還要負擔房屋貸款,我沒有其他負債
    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而被告甲○○又積極供出被告
    丙○○,讓偵查機關得以適時查獲,可見其已經有悔悟之心
    ,另考量被告甲○○非中低收入戶(見前述雲林縣政府函文
    ),被告甲○○名下並無不動產,105年度至107年度,均有
    所得收入(見原審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見被告甲○○有固定的工作,其於原
    審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職肄業,目前未婚、沒有小孩
    ,另案羈押前,我跟爺爺、媽媽、叔叔同住,房子是自己家
    的,我之前的職業是開大貨車,月薪約3萬多元,但每月要
    負擔1萬5,000元的家庭生活費,我目前沒有負債也沒有貸款
    ,我以後不會再犯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被告戊○○
    前無任何毒品前科,其非中低收入戶(見前揭雲林縣政府函
    文),其名下並無不動產,106年度至第107年度,有所得稅
    申報紀錄(見原審卷一第79頁至第84頁之105年度至第107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原審審理時自
    述:我的學歷是高職畢業,目前未婚、沒有小孩,與母親、
    哥哥、姐姐、弟弟同住,房子是租賃的,家中經營客運公司
    ,我在家裡幫忙,每月薪資約3萬元,而我沒有負債也沒有
    貸款,我非常後悔犯下本案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被
    告丁○○前無任何毒品前科,其非中低收入戶(見前揭雲林
    縣政府函文),名下無財產及所得稅申報資料(見原審卷一
    第97頁至第101頁之105年度至第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原審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國中
    肄業,目前已婚、育有一子,太太目前懷孕6、7個月,入監
    前我跟爺爺、奶奶、太太及弟弟同住,房子是自己家的,之
    前與太太在家幫忙經營早餐店,一個月薪資約1~2萬元,我
    沒有負債也沒有貸款,我知道錯了,將來不會再犯,因為小
    孩還小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被告己○○無任何前科
    ,素行良好,且積極指證,並配合偵查機關查獲被告丙○○
    ,其有固定之股利收入(每年約莫2千多元),105年度曾有
    薪資所得稅之申報紀錄(見原審卷一第91頁至第96頁之105
    年度至第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
    非中低收入戶(見前述雲林縣政府函文),被告己○○於原
    審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職畢業,擁有汽車修護、鈑金
    噴漆執照,現在已婚、育2子,分別是2歲、剛滿1歲,目前
    跟父親、母親、太太、小孩同住,房子是自己家的,而我從
    事汽車修護的工作,月薪約2萬多元,目前沒有負債,亦無
    貸款,我有2個小孩要照顧等語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關於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3 、4-1 、4-2 、4-4 、4-6 、4
    -7、4-8 、4-9 所示之物,為含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
    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法與之析離,自應一併宣告沒
    收。
  ㈡其餘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丙○○所有、供本案共同
    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
  ㈢本案尚未賣出毒品咖啡包即遭員警查獲,而被告甲○○、戊
    ○○、丁○○、己○○於偵訊時,均改稱尚未獲得任何報酬
    ,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資料釋明被告等5 人因本案而實際取得
    不法利益,自無不法利得沒收之問題。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提起上訴,檢察官
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持/ 所有人│扣案地點│扣案物/ 子編號│備註                              │
├──┼─────┼────┼───────┼─────────────────┤
│1   │丁○○    │雲林縣虎│一粒眠粉末1 包│㈠送驗淨重2.4245公克,驗餘淨重2.26│
│    │          │尾鎮忠孝│              │  34公克。                        │
│    │          │路80巷6 │              │㈡經鑑驗檢出:                    │
│    │          │號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⒊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              │
│    │          │        │              │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          │        │              │㈢見彰化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7731卷第│
│    │          │        │              │  3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
│    │          │        │              │  字第0000000055號                │
├──┼─────┼────┼───────┼─────────────────┤
│2   │戊○○    │雲林縣虎│咖啡包11包    │㈠經鑑驗機關編號:                │
│    │          │尾鎮忠孝│編號2-1       │⒈編號A1-A2 驗前總淨重約17.05 公克│
│    │          │路80巷6 │              │⒉編號A3-A11驗前總淨重約76.09 公克│
│    │          │號2 樓  │              │㈡編號A1-A2 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        │
│    │          │        │              │㈢編號A3-A11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19頁至第20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7 月10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81號鑑定書      │
│    │          │        ├───────┼─────────────────┤
│    │          │        │一粒眠22顆    │㈠送驗淨重4.0921公克,驗餘淨重    │
│    │          │        │編號2-2       │  3.8905公克                      │
│    │          │        │              │㈡經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5頁、第27頁之衛生│
│    │          │        │              │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50│
│    │          │        │              │  0357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          │雲林縣虎│咖啡包14袋(共│㈠驗前總淨重約6107.78公克         │
│    │          │尾鎮新吉│700 小包)    │㈡經鑑驗檢出:                    │
│    │          │里新吉93│編號2-3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66 號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19頁至第20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7 月10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81號鑑定書      │
├──┼─────┼────┼───────┼─────────────────┤
│3   │己○○    │雲林縣虎│咖啡包29小包  │㈠驗前總淨重約246.25公克          │
│    │          │尾鎮林森│編號3-1       │㈡經鑑驗檢出:                    │
│    │          │路1 段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396 巷41│              │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        │
│    │          │號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    │          │        │一粒眠1 包    │㈠送驗淨重39.3367 公克,驗餘淨重39│
│    │          │        │編號3-2       │  .0228 公克                      │
│    │          │        │              │㈡經鑑驗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          │停放於雲│咖啡包15袋(共│㈠驗前總淨重約6497.56公克         │
│    │          │林縣虎尾│752 小包)    │㈡經鑑驗檢出:                    │
│    │          │鎮立仁街│編號3-3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與林森路│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      │
│    │          │2 段88巷│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交岔路口│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之ANQ-09│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號自用小│              │                                  │
│    │          │客車    │              │                                  │
├──┼─────┼────┼───────┼─────────────────┤
│4   │丙○○    │雲林縣臺│一粒眠粉末1 包│㈠驗前淨重1122.69 公克,驗餘淨重11│
│    │甲○○    │西鄉牛厝│編號4-1       │  20.91 公克                      │
│    │己○○    │村成功61│              │㈡經鑑驗檢出:                    │
│    │          │之7 號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
│    │          │        │              │  )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㈣同上地檢署108 年度他字第1064號卷│
│    │          │        │              │  第333 頁至第339 頁之內政部警政署│
│    │          │        │              │  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
│    │          │        ├───────┼─────────────────┤
│    │          │        │一粒眠粉末1 包│㈠驗前淨重501.96公克,驗餘淨重499.│
│    │          │        │編號4-2       │  79公克                          │
│    │          │        │              │㈡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
│    │          │        │              │  )                              │
│    │          │        │              │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㈣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        ├───────┼─────────────────┤
│    │          │        │不明白色粉末2 │㈠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包            │㈡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編號4-3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㈢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4    │
│    │          │        ├───────┼─────────────────┤
│    │          │        │咖啡包成品3 包│㈠送驗淨重8.7155公克,驗餘淨重6.71│
│    │          │        │編號4-4       │  40公克                          │
│    │          │        │              │㈡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㈢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㈣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        ├───────┼─────────────────┤
│    │          │        │電子磅秤2 台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5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          │        ├───────┼─────────────────┤
│    │          │        │一粒眠錠933 顆│㈠經鑑驗機關編號:                │
│    │          │        │編號4-6       │⒈編號3-1 為淡橘色圓形藥錠        │
│    │          │        │              │⒉編號3-2 為深橘色圓形藥錠        │
│    │          │        │              │㈡編號3-1 經鑑驗並無毒品成分      │
│    │          │        │              │㈢編號3-2 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之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26日│
│    │          │        │              │  刑鑑字第1080045692號鑑定書      │
│    │          │        │              │㈤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
│    │          │        ├───────┼─────────────────┤
│    │          │        │一粒眠粉末2 包│㈠橙色粉末,僅送1 包鑑驗          │
│    │          │        │編號4-7       │㈡送驗淨重1.2249公克,驗餘淨重1.05│
│    │          │        │              │  79公克                          │
│    │          │        │              │㈢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㈤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16    │
│    │          │        ├───────┼─────────────────┤
│    │          │        │一粒眠粉末1 包│㈠磚紅色潮解塊狀物                │
│    │          │        │編號4-8       │㈡送驗淨重0.7843公克,驗餘淨重0.54│
│    │          │        │              │  56公克                          │
│    │          │        │              │㈢經鑑驗檢出:                    │
│    │          │        │              │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⒉愷他命                          │
│    │          │        │              │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㈤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
│    │          │        ├───────┼─────────────────┤
│    │          │        │不明粉末1 包  │㈠黃褐色粉末                      │
│    │          │        │編號4-9       │㈡送驗淨重1.6369公克,驗餘淨重1.38│
│    │          │        │              │  02公克                          │
│    │          │        │              │㈢經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    │          │        │              │  卡西酮                          │
│    │          │        │              │㈣見同上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1│
│    │          │        │              │  頁至3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    │          │        │              │  療鑑字第0000000058號、第00000000│
│    │          │        │              │  59號鑑驗書                      │
│    │          │        │              │㈤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
│    │          │        ├───────┼─────────────────┤
│    │          │        │咖啡包包裝袋1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批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        │
│    │          │        │編號4-10      │                                  │
│    │          │        ├───────┼─────────────────┤
│    │          │        │製毒工具1 批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1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
│    │          │        ├───────┼─────────────────┤
│    │          │        │臼杵1 組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2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
│    │          │        ├───────┼─────────────────┤
│    │          │        │電腦智能分裝機│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3 台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
│    │          │        │編號4-13      │                                  │
│    │          │        ├───────┼─────────────────┤
│    │          │        │惡魔咖啡包包裝│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袋4 箱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
│    │          │        │編號4-14      │                                  │
│    │          │        ├───────┼─────────────────┤
│    │          │        │砝碼1 組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5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
│    │          │        ├───────┼─────────────────┤
│    │          │        │連續式封口機1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台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
│    │          │        │編號4-16      │                                  │
│    │          │        ├───────┼─────────────────┤
│    │          │        │電子磅秤8 台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7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
│    │          │        ├───────┼─────────────────┤
│    │          │        │研磨器3 台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8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        │
│    │          │        ├───────┼─────────────────┤
│    │          │        │封口機1 台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19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
│    │          │        ├───────┼─────────────────┤
│    │          │        │小惡魔咖啡包分│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裝袋1 包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        │
│    │          │        │編號4-20      │                                  │
│    │          │        ├───────┼─────────────────┤
│    │          │        │糖粉2 袋      │㈠10.19 公斤及10.214公斤          │
│    │          │        │編號4-21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33    │
│    │          │        ├───────┼─────────────────┤
│    │          │        │口罩2 包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編號4-22      │㈡同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