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黑裕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黑裕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黑裕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判決中雖曾就受刑人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4年5月,惟經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參與組織犯罪條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7月2日以108年度臺上字第1723號判決撤銷發回,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判決撤銷改判2年8月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裁判書、本院108年9月12日108中分道刑成108原上更一7、108上更一31字第04302號函暨附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黑裕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2年1月(共││ │共3罪) │共3罪) │4罪)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3、14、15 │107年1月6、16、17 │107年1月6、12、15 ││ │日 │日 │、1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2371 │107年度偵字第2371 │107年度偵字第2371 ││ │、2401、5777號 │、2401、5777號 │、2401、5777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 │ │72號、107年度上訴 │72號、107年度上訴 │72號、107年度上訴 ││ │ │字第2268號 │字第2268號 │字第226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 │ │72號、107年度上訴 │72號、107年度上訴 │72號、107年度上訴 ││ │ │字第2268號 │字第2268號 │字第2268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7號裁 ││ │定應行有期徒刑4年並發監執行,編號7、編號8尚未執行。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共│有期徒刑2年6月(共│有期徒刑9月(共16 ││ │3罪) │3罪) │罪) │├────────┼─────────┼─────────┼─────────┤│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12月12日至 │①107年1月2日至同 │106年12月29日至107││ │ 同年月25日止 │ 年月4日止 │年1月17日 ││ │②106年12月28日至 │②106年12月24日至 │ ││ │ 107年1月9日止 │ 107年1月12日止 │ ││ │③106年12月28日至 │③107年1月4日至同 │ ││ │ 107年1月15日止 │ 年月17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2371 │107年度偵字第2371 │107年度偵字第2371 ││ │、2401、5777號 │、2401、5777號 │、2401、5777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 │ │72號、107年度上訴 │72號、107年度上訴 │72號、107年度上訴 ││ │ │字第2268號 │字第2268號 │字第226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 │ │72號、107年度上訴 │72號、107年度上訴 │72號、107年度上訴 ││ │ │字第2268號 │字第2268號 │字第2268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7號裁 ││ │定應行有期徒刑4年並發監執行,編號7、編號8尚未執行。 │└────────┴─────────────────────────────┘┌────────┬─────────┬─────────┬─────────┐│ 編 號 │ 7 │ 8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共│有期徒刑2年8月(共│ ││ │1罪) │1罪)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7日起至同│106年11月28日起至 │ ││ │年月10日之期間 │106年12月15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2371 │107年度偵字第2371 │ ││ │、2401、5777號 │、2401、5777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院 │院 │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 │ ││ │ │72號、107年度上訴 │第7號、108年度上更│ ││ │ │字第2268號 │一字第31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9年1月22日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院 │院 │ ││確 定├────┼─────────┼─────────┼─────────┤│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 │ ││ │ │72號、107年度上訴 │第7號、108年度上更│ ││ │ │字第2268號 │一字第31號 │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4月19日 │109年3月2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7號裁 ││ │定應行有期徒刑4年並發監執行,編號7、編號8尚未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