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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丰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丰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丰源因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丰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傷害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

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丰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至105年此段期間│ 106.01.22 │ ││ │內之某日至107年7月29│ │ ││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少連 │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29號 │偵續字第1號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 │ 108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2417號 │ 第2176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1.07 │ 109.04.14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 │ 108年度上訴字 │ ││決│ │ 第2417號 │ 第2176號 │ ││ ├──────┼──────────┼──────────┼──────────┤│ │判 決│ 108.01.29 │ 109.05.19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032號(已執畢) │第1182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9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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